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產業化,更好地服務于“一區兩地一園一通道”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財教〔2021〕176號)、《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桂基金辦〔2025〕3號)、《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桂基金辦〔2025〕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基金(以下簡稱轉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區科技廳牽頭發起設立,通過廣西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出資,與企業、市縣財政、社會資本等按照市場化方式共同發起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類投資基金。轉化基金重點支持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企業,轉化利用國內外各類先進科技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在廣西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 轉化基金應貫徹落實自治區關于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的規劃和部署,圍繞高端裝備制造、先進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及儲能、生物醫藥、現代特色農林業、海洋經濟、綠色低碳技術、人工智能等重點領域,對科技型企業開展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投資。堅持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鼓勵投資科技重大專項成果后續轉化,技術創新中心、中試基地研究成果轉化,先進地區優質科技成果來桂轉化,重點支持產學研聯合、集成度高、關聯度大、帶動性強的項目。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轉化基金的監督管理和協調,確定轉化基金的發展方向和目標,研究制定轉化基金相關監管配套制度。廣西投資引導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引導基金公司)是轉化基金財政出資主體。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研究提出轉化基金年度投資計劃,納入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負責研究提出轉化基金設立方案,配合引導基金對轉化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初審;負責研究制定相關基金投資指引,建設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推薦備投企業,開展轉化基金推介活動,為子基金管理人和企業搭建良好的服務平臺和通道,爭取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落地廣西;負責跟蹤基金投資進展情況,可視情況委派觀察員,協同做好轉化基金投后管理和投資賦能;負責制訂轉化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配合基金管理辦公室開展對基金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代表自治區人民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財政出資引導基金相關預算管理;落實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公室)各項工作;對政府投資基金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七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匯總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報廣西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負責轉送基金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對轉化基金設立方案提出的審核意見,研究辦理批復;負責組織開展對引導基金整體運營情況的綜合評價。
第八條? 引導基金公司履行轉化基金出資人職責,按市場化方式出資各類轉化基金;會同自治區科技廳對轉化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初審,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并征求專家意見后報送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督促轉化基金管理人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職責,定期報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及時報告重大事項,對已投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章? 轉化基金設立
第九條? 轉化基金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5000萬元,且以貨幣形式出資,經營范圍為創業投資業務,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轉化基金直接開展股權投資,也可以聯合其他出資人再設立基金后開展投資。
第十條? 以投資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為主的轉化基金,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出資到單支基金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50%,多級財政共同出資比例合計原則上不超過70%。轉化基金的其余資金應依法募集,境外出資人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發揮基金作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調節作用,轉化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低于5年,具體期限由各出資人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結合財政年度預算、投資計劃、被投企業項目或基金投資進度等情況出資轉化基金,原則上與其他同類出資人按認繳出資比例同步實繳到位。
第十三條? 轉化基金管理費由轉化基金出資人與轉化基金管理人按市場化方式協商確定,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年度管理費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且對政府出資部分收取管理費的標準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對于天使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科創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可適當提高管理費計提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規模的3%。母子架構基金管理人為同一機構或其關聯方的,政府出資部分年度管理費合計原則上不超過上述標準。
第十四條? 轉化基金設立方式包括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設區市財政性資金、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或對已有的創新創業投資基金增資設立等。
第十五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統稱投資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自治區科技廳申請設立轉化基金。多家投資機構擬共同發起轉化基金的,應推舉一家機構作為申請者。
第十六條? 申請者為投資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或凈資產應不低于3000萬元;申請者為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1000萬元。
第十七條? 申請者應當確定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作為擬設立的轉化基金的管理機構。該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有較強的募資能力;
(二)必須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具有完善的創業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范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能夠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彼此之間有1年以上合作經歷,擬合作基金的專職管理團隊需具備至少1名5年以上股權投資管理經驗的人員;
(五)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至少有2個創業投資成功案例;
(六)基金管理機構或關聯方應參股子基金或認繳子基金份額,且出資額不得低于基金規模的1%;
(七)有切實可行的募資方案和投資計劃;
(八)實際控制人、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十八條? 申請者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的申請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轉化基金組建或增資方案;
(二)主要出資人的出資意向書或出資能力證明;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投資機構近期的審計報告;
(四)轉化基金管理機構的有關材料;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九條? 已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增資的,除需符合以上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備案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
(二)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轉化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于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轉化基金設立流程:
(一)意向征集。自治區科技廳按照年度總投資計劃和投資方向,通過公開渠道征集、定向征集、市場化磋商等方式,征集轉化基金設立意向。
(二)方案編制。自治區科技廳指導擬與引導基金合作設立轉化基金的主發起人,根據相關要求編制轉化基金設立方案。
(三)方案審核。自治區科技廳等部門對轉化基金設立方案及申報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出具審查意見。經初審反饋需補充資料的,申請機構需完善申報材料重新提交。
(四)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公司對符合篩選標準的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立項審核,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開展轉化基金設立方案盡職調查,征求專家意見后報送基金管理辦公室。
(五)批復設立。基金管理辦公室將轉化基金設立方案轉送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提出審核意見,匯總相關審核意見后辦理批復。
(六)基金備案。引導基金公司與轉化基金出資人簽署合作(合伙)協議。轉化基金開展工商登記、基金備案等,按市場化方式投資企業項目或聯合其他出資人再設立基金后開展投資。
第二十一條? 轉化基金應按照規定做好備案工作,并按照證監會相關法律法規運作。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設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庫(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成果庫),經市縣科技部門、有關歸口管理單位推薦,組織專家篩選優秀項目入庫,供轉化基金擇優遴選投資項目。我區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自治區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產生的科技成果,獲國家和自治區科技獎勵的科技成果,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通過專家評審的自治區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創新創業項目,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創板掛牌企業成果轉化項目等,直接進入自治區科技成果庫。
第二十三條? 轉化基金及其子基金主要投向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的非上市科技型企業,投資額度占基金規模60%(含)以上,在職職工人數在500人以下,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4億元以下。科技型企業原則上為符合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等認定標準的企業。轉化基金及其子基金原則上不控股被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累計投資原則上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鼓勵轉化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自治區科技成果庫入庫項目。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公司原則上不參與轉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可商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向轉化基金委派觀察員,行使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轉化基金管理機構執行管理事務,負責“募資、投資、管理、退出”運營工作。轉化基金管理機構應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基金投資決策,轉化基金管理機構做出投資決定后,應在實施投資前3個工作日報告引導基金公司。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充分發揮轉化基金股權投資與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資金無償補助的互補作用,對具備市場化投資條件的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支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納入自治區科技成果庫并推薦轉化基金投資。
第五章? 轉化基金退出
第二十七條? 轉化基金按照有關協議約定或評估價格,通過股權轉讓、股票減持、股權回購、清算退出等多種方式,及時開展投資退出、收入分配和清算工作。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引導基金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轉化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轉化基金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計算,但原則上不得低于轉化基金實繳出資本金及按銀行活期存款計算的利息之和:
(一)轉化基金方案獲得批準后,未按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二)引導基金向轉化基金賬戶撥付資金后,轉化基金未開展投資超過一年的;
(三)轉化基金投資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政策目標的;
(四)轉化基金未按照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轉化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核心團隊成員變更等)且未經相關權力機構表決通過的;
(六)轉化基金運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七)其他不符合轉化基金章程和合伙協議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轉化基金存續期內,鼓勵轉化基金的股東(出資人)或其他投資者購買引導基金所持轉化基金的股權或份額。同等條件下,轉化基金的股東(出資人)優先購買。
第三十條? 轉化基金存續期結束時,轉化基金出資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相關協議約定獲取投資收益。轉化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約定的門檻收益率的,轉化基金可按照投資項目對廣西產業發展的貢獻、效果,可以將不超過100%的應分配的超額投資收益(扣除門檻收益)給予基金管理機構或者其他出資人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一條? 引導基金公司加強對轉化基金的風險防控工作,完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防控機制,定期審查基金管理機構報送的基金投資項目運營情況和財務會計報告,防范化解重大風險。轉化基金管理機構應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三十二條? 轉化基金的待投資金應存放托管銀行,可以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投資于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現金管理工具。轉化基金應選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辦理資金賬戶托管手續。托管銀行與轉化基金主要出資人、轉化基金管理機構之間不得有股權和親屬等關聯及利害關系。
第三十三條? 轉化基金賬戶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定期向出資人披露資金使用信息。
第三十四條? 轉化基金存續期內產生的股權轉讓、分紅、清算等資金應進入托管賬戶,不得循環投資。
第三十五條? 充分尊重科技成果轉化“高投入、長周期、高風險”特性,遵循基金投資運作客觀規律。支持基金管理人積極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容忍正常投資風險。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著力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良好氛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公司定期向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報告轉化基金運營情況。轉化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運行報告和會計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4個月內向引導基金公司提交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重大事項應在發生后10日內向引導基金公司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制定轉化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實施細則。引導基金制定轉化基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結合各類轉化基金實際情況開展差異化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轉化基金改進投資運營、后續基金投資、優化管理方式等方面的重要依據,對基金管理機構獎優罰劣。
第三十八條? 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管部門、引導基金,在履行有關職責、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要求、符合投資決策程序的前提下,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只承擔行政監管責任,不承擔市場主體的投資經營責任,在依法依規完成行政監管程序和工作后,按照有關規定對轉化基金、被投企業出現損失、風險予以免責。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引導基金投資轉化基金的收入。一經發現和查實前述行為,除收回有關資金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轉化基金按規定依條件享受國家、自治區相關稅收優惠、國有股轉持、財政扶持等政策。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相關事項應在轉化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等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創新驅動發展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1〕5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廣西創新驅動發展投資基金子基金,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