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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科成字〔2021〕30號)

2021-03-17 11:0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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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引導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支持科技企業快速成長,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上水平,加快創新型廣西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國發〔2018〕32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9〕25號)精神,引導全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快速成長,培育高新技術產業,構建良好創新創業生態和孵化育成體系,加快打造“雙創”升級版和推進創新型廣西建設。根據科技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是廣西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要素資源,推動科技型創新創業,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提高創業存活率,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 孵化器的建設目標是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廣西創業孵化服務體系,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推動創新與創業結合、線上與線下結合、投資與孵化結合,培育高新技術產業及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創新型廣西提供支撐。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全區孵化器工作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并負責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認定工作;各設區市科技局負責所在地區孵化器的認定推薦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申請認定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孵化器運營機構在廣西境內實際注冊并正常運營滿2年,且上一年度按要求報送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調查數據。

(二)孵化場地集中,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且資金規模不低于200萬元,并有不少于2個的資金使用案例,獲得投融資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8%。

(四)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占機構總人數70%以上,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擁有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五)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5%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3家。

(七)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一般不少于6家。

第七條? 孵化器中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70%以上,且提供細分產業的精準孵化服務,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可按專業孵化器進行認定管理。專業孵化器內在孵企業應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累計畢業企業一般不少于4家。

第八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二)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九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三)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條? 納入全國艱苦邊遠地區(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艱苦邊遠地區范圍和類別規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申報與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申報程序:

(一)申報機構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設區市科技局審核認定申請,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機構推薦至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認定評審并實地核驗,通過的機構名單對外公示,合格機構以自治區科技廳文件形式確認為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二條? 申報機構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失信行為將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第十三條? 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稱變更或運營主體、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發生重大變化,需在三個月內向所在設區市科技局報告。由設區市科技局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取消資格建議。

第十四條 ?被取消自治區級資格的孵化器,2年后,如自評達到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相關要求的,可以重新申請自治區級認定。

第十五條? 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應按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火炬統計調查數據。

第四章? 評估與激勵

第十六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國家、自治區政策和文件規定享受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自治區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性后補助經費支持。

第十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每2年對自治區級(含)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綜合運行情況、孵化績效產出成效、科技成果轉化促進情況、產業培育支撐作用、區域創新創業示范帶動作用等方面開展績效評估。

第十九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和整改三個等級。

(一)評估結果為“優秀”的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優先推薦申請國家級認定。

(二)評估結果為“合格”的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繼續保留資格。

(三)評估結果為“整改”的孵化器,限期1年整改,所在市科技局負責督促指導。整改期滿,由運營機構提出申請,科技局開展實地核查工作,核查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

(四)存在不參加績效評估、中途退出評估、整改期滿未提出申請或未通過整改驗收等情形的,予以通報,自治區級取消資格。

第二十條? 對在國家評價、自治區評估中獲評“優秀”的孵化器,予以科技經費支持。

第二十一條? 經費主要用于孵化器孵化場地擴建,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種子資金投入,入孵企業研發補助,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瞪羚企業培育等。

第五章? 促進與發展

第二十二條 ?孵化器應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升服務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孵化器建立“眾創-孵化-加速”機制,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營造科技創新創業生態。

第二十三條? 孵化器應完善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打造專業化創業導師隊伍,為在孵企業提供精準化、專業化、高質量的創業服務,不斷拓寬就業渠道,推動留學人員、科研人員及大學生創業就業。

第二十四條? 孵化器應提高市場化運營能力,鼓勵企業化運作,構建可持續發展的運營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響力。

第二十五條? 鼓勵孵化器積極融入全球創新創業網絡,開展國際技術轉移、離岸孵化等業務,引進海外優質項目、技術成果和人才等資源,幫助創業者對接海外市場。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應重視本地區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加快構建地方區域創新體系和孵化育成體系,提升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科技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相關部門應在孵化器發展規劃、用地、財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七條? 各設區市應根據地方經濟發展規劃及戰略部署,優先支持符合地方產業發展方向的孵化器建設。支持有條件的龍頭企業、高校院所及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建設專業孵化器,促進創新創業資源開放共享,帶動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協會、聯盟等行業組織發揮自身優勢,促進區域孵化器之間的經驗交流和資源共享。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科技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孵化器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和管理辦法》(桂科高字〔2017〕2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