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5-07800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9日 |
標 題: 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科規字〔2025〕1號 | 發布日期:2025年01月10日 |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管理與使用,更好發揮科技專家在廣西科學技術獎評審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廣西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集成各類高層次人才,服務于廣西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是廣西科技獎勵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專家庫按照廣泛征集、擇優遴選、科學分級、動態管理、規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三條? 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統籌協調和統一建設、管理、使用。
第二章? 專家入庫與聘任
第四條? 專家入庫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科技事業,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科學家精神和嚴謹的科學態度,堅持原則,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活動;
(二)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敏銳的技術洞察力和較強的學術判斷能力,熟悉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國內外科學技術發展及產業動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的計算機操作能力,能夠勝任評審工作;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
(五)遵紀守法,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無犯罪記錄,未被開除過公職或曾因參加評審活動被處罰;無學術道德問題,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服從管理,遵守本辦法中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
公開征集專家入庫,在職專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后,登錄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專家庫系統在線填寫、上傳相關信息和材料。專家信息經審核通過后方可入庫。
(二)定向邀請
根據評審工作實際需求,可主動邀請符合入庫條件的高層次、緊缺領域專家入庫。
(三)交換共享
與國內其他省(市)建立科技專家資源共享制度,擴充和豐富專家資源。
第六條? 專家填寫個人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全面,并對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填報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七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影響或干擾;
(二)根據有關規定獲取相應的勞務報酬;
(三)自愿退出專家庫;
(四)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五)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專業領域的評審活動;
(六)抵制和檢舉評審活動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入庫專家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本人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更新相應信息;
(二)接受評審邀請后,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
(三)主動申請回避有利害關系的評審活動;
(四)接受評審邀請的,應在評審前簽署相關承諾書,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并對本人評審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五)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嚴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評審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嚴禁泄露評審活動的內容、過程、意見、結果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
(六)本人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時,應主動退出評審活動;
(七)遵守評審等科技活動要求的其他工作紀律,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年齡不符合前述規定的;
(三)存在請托、泄露評審相關信息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四)觸犯法律法規被追究責任的;
(五)存在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與維護
第十條? 按照技術先進、功能齊全、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強專家庫系統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維護,強化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開展常態化巡檢巡查,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第十一條? 專家庫建設運維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保密規定,做好系統建設,及時更新升級系統,加強運維保障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保證系統穩定運行。
第十二條? 專家信息實行動態更新機制。評審保障組每年應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錄系統,更新完善專家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
第十三條? 專家庫采用實名制分級權限管理,由獎勵辦對使用人員分級設置使用權限,建立完善使用機制。
第十四條? 做好專家信息日常管理,對專家抽(選)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專家評審、專家回避、專家評價等操作全過程留痕,做到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五條? 建立入庫專家分類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專業水平、地域等進行精確描述,支撐精準智能匹配抽(選)取專家。
第四章 ?專家抽(選)取管理
第十六條? 參與廣西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抽(選)取產生。特殊情況下,按程序報批后可邀請非在庫專家作為特邀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七條? 從專家庫中抽(選)取評審專家,一般應遵循隨機原則和輪換原則。獎勵辦確定評審專家遴選條件后,系統管理員按要求進行抽(選)取條件配置,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第十八條? 專家抽取應遵循回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統予以自動回避,系統不能識別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一)與被評審活動對象或其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或重大利益關系;
(二)與被評審活動對象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或所在單位與被評審活動對象有隸屬關系;
(三)與被評審活動對象有近親關系(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四)與被評審活動對象(前3位候選個人)屬于研究生師生關系;
(五)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抽(選)取專家應遵循以下流程,全過程接受監督:
(一)隨機抽取。通過設定的抽(選)取條件從專家庫中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通知專家。通過短信平臺通知候選專家,緊急情況下可啟用電話聯系,須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設定時間內未收到專家回復,或確認參與的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選)取并發送通知,直至滿足專家數量、結構要求。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專家庫日常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和保密承諾,做好專家庫使用保障工作,未經脫敏處理的數據不得直接使用,不得將涉及專家庫數據的移動存儲設備等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未經報批不得私自修改用戶權限。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使用人員應嚴格按規定在權限范圍內使用庫內信息,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并對本人賬號下的全部操作負責。
第二十二條? 專家庫系統建設運維人員、日常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及專家信息安全,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嚴重失職,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
(二)私自訪問、復制、下載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三)擅自向公眾和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轉讓、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四)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信息;
(五)未經批準用于評審以外的活動;
(六)影響評審工作客觀、公平、公正開展;
(七)其他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行為;
(八)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專家參加評審應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遵守科研學術道德,應按照評審方案要求和有關學術規范開展評審;
(二)服從評審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評審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獨立地進行評審;
(三)不發表傾向性言論影響其他評審專家評審判斷;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評或代簽字,不得拒絕在評審結果上簽字;
(五)不得違反國家、自治區科技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六)不得將入庫專家作為榮譽稱號加以使用和宣傳。
第二十四條? 加強對專家評審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入庫專家所在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科研失信、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向獎勵辦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實行專家評價管理,從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質量規范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專家庫建設管理、專家聘任、抽取等工作的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