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388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6日 |
標 題: 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關于修訂《廣西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部分條款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桂科獎字〔2022〕14號 | 發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 |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區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26號)精神,進一步做好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結合有關管理規定和我區實際,決定對《廣西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桂科獎字〔2021〕11號)進行修訂,有關條款修訂如下:
一、第五十條修訂為:“《獎勵辦法》第二十條(四)所稱‘專家學者’,是指國家科學技術獎完成人、三大獎特等獎第一獲得者;所稱‘組織機構’,是指獎勵辦公布的,正常開展授獎活動的社會科技獎勵設獎機構”。
二、第五十三條修訂為:“廣西最高科學技術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提名,且各提名單位限額1項。三大獎特等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及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名,并應當獲得5名以上熟悉該學科領域院士的推薦。科學技術合作獎、企業科技創新獎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及設區市人民政府提名”。
三、第五十六條修訂為:“同一個人當年不能被重復提名為廣西科技獎候選個人。個人連續2年被提名為前三候選個人而未獲獎的,再次被提名為前三候選個人應當間隔1年。個人是廣西科技獎第一獲得者的,再次被提名應當間隔2年”。
現將修訂后的《廣西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重新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西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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