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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成文日期:2022年03月03日
標  題:廣西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桂科政字〔2022〕14號發布日期:2022年03月08日

廣西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管理辦法

(桂科政字〔2022〕14號)

2022-03-08 10:25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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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和規范廣西科技計劃項目(包括課題)的驗收結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改革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簽訂項目任務書的自治區各類科技計劃項目(課題,以下統稱項目),應按本辦法及廣西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驗收結題工作。

自治區專項科技計劃項目另有驗收結題管理辦法或已制定綜合績效評價規范的,按其專項管理辦法規定組織驗收結題或綜合績效評價。

第三條??項目驗收結題工作是考核評價項目和承擔單位工作績效的重要環節。

第四條??項目驗收結題以項目任務書為依據,對考核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開展核查,并結合項目實施管理、科研誠信等綜合情況予以評價。逐步探索關鍵技術成熟度評價和綜合績效評價。

第五條??項目驗收結題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公平、公正,以及堅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原則。

第六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結題工作;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跟蹤掌握項目到期和實施進展情況,及時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了解項目能否按期驗收,并組織開展項目驗收結題工作;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負責按本辦法做好項目驗收結題工作。

第二章??驗收方式及準備

第七條??項目驗收方式主要采用會議驗收(含視頻會議)和通訊驗收等方式。

會議驗收采取會議形式,由驗收專家組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觀看演示、質詢等程序后,專家評議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如需現場查定,在專家完成現場查定后再組織會議驗收。

視頻會議驗收主要適用于特殊情況下,需邀請多位區外專家參加評審的項目驗收。

通訊驗收采取通過網絡系統形式,由驗收專家組出具驗收意見,項目管理機構匯總,形成項目管理機構意見。

通訊驗收主要適用于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青年創新人才科研專項項目等小額度財政經費資助項目。

第八條??項目財政經費資助金額100萬元以上(含)的,原則上應采取會議現場驗收;過程管理已經現場查定的,可采取會議驗收。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項目可按項目的計劃類別和所屬技術領域,分批集中組織驗收,以提高項目驗收工作效率。

第九條??科技示范和產業化項目原則上應當在試驗示范、產業化現場驗收,或由項目管理機構委派3名以上技術專家現場考察或查定,核實試驗示范、產業化情況后,再組織會議驗收。項目管理機構可委托屬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現場考察或查定。在國外實施的項目,可委托中國駐外同行專家,或由所在國(地區)專家現場考察或查定。

第三章??驗收申請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任務書到期后3個月內通過項目管理平臺向項目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申請,項目負責人在提交驗收申請時可以提出回避單位及個人,并說明回避原因。

第十一條??申請項目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任務書復印件(蓋章)。

(三)項目實施工作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及主要財務原始憑證復印件。

(五)財政資助經費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須提供專項審計報告,規范專項審計報告格式,審計報告的支出明細要將財政支出明細單獨列支。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探索免交財務審計報告,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驗收依據方式,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

(六)項目需要現場查定的,提供現場查定報告。

(七)項目實施期內取得的各類成果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關技術成果宣傳普及內容。內容主要包括:項目背景和意義、關鍵技術突破、技術特點和優勢、解決的關鍵問題、解決問題的主要方法和創新點、項目成果應用領域、項目成果的帶動作用、項目成果體現形式(如產品、標準、專利、學術論文、著作以及已實現或預期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等)。

除基礎研究類項目外,其余類別項目需提供有關經濟效益數據和證明材料、測算說明,社會發展類項目可以提供有關經濟效益的折算說明。

(八)其他與項目實施有關的項目材料。

采取會議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以上證明材料原件和項目實施原始記錄材料帶到會場,供驗收專家查驗。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提交完整的驗收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項目管理機構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項目承擔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并提交紙質材料,20個工作日到期時仍未提交補正材料的,轉入終止結題流程。

第四章??驗收組織

第十四條??收到合格的驗收申請材料后,項目管理機構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項目驗收,合并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

第十五條??項目驗收應當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由技術、財務、管理專家組成,根據項目類別確定專家人數。同一單位的專家,原則上只邀請1人參加。

(一)邀請3位技術專家對廣西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青年創新人才科研專項項目等小額度財政經費資助項目驗收;

(二)邀請7位專家對廣西科技重大專項項目驗收,同行技術專家應不少于4人;

(三)邀請5位專家對上述項目類別之外的項目驗收,同行技術專家應不少于3人。

第十六條??規范專家遴選條件。根據分類評審原則,評審專家遴選應按不同類型項目及其特點,充分考慮專家的專業知識結構,及專家現從事專業、能力和業績。具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無不端、違法、違紀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二)熱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動的特點與規律,熟悉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和程序;掌握相關領域科技經濟發展現狀和態勢,并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三)原則上,技術專家應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財務類專家可適當選擇注冊會計師,管理類專家具有七級及以上職務。

各類計劃應根據項目目標、項目內容及考核指標要求,遴選專家參加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廣西科技專家庫中遴選抽取,項目管理機構對專家抽取和使用采取崗位分離。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其他與項目有利益關系的人員,不得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參與項目驗收工作。出現違反回避制度的,對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方)和專家按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規定處理,并重新成立驗收專家組對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項目會議驗收程序包括:

(一)由專家推薦或項目管理機構提名,確定驗收專家組組長;

(二)專家組組長主持驗收會議,專家查驗審閱項目驗收材料,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介紹;

(三)專家組對有關問題質詢,財務專家對財務審查,已經現場查定的項目,由查定專家會場介紹項目查定情況;會議驗收專家提出需現場查定的,應根據現實條件查定;

(四)專家組討論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相關人員應回避;

(五)項目管理機構宣布專家組驗收意見,會議結束。

第十九條??通訊驗收程序包括:

(一)項目管理機構通過項目管理平臺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送達給專家;

(二)專家完成評審并返回評審結果;

(三)項目管理機構綜合專家意見,匯總形成項目管理機構意見。

第二十條??視頻會議驗收程序包括:

(一)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項目承擔單位相關人員進入線上視頻會議室;

(二)由專家推薦或項目管理機構提名,確定驗收專家組組長;

(三)專家組組長主持驗收會議,專家在網絡系統上查閱項目驗收材料,線上聽取項目承擔單位的項目執行情況介紹;

(四)專家組線上對有關問題質詢,項目承擔單位答疑;

(五)會議主持人請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及相關人員退出線上視頻會議室,專家組線上討論并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六)會議主持人請項目承擔單位加入線上視頻會議室,宣布驗收意見,會議結束。

第二十一條??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兩種。

(一)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以及項目執行期內按規定調整的考核指標,經費使用符合規定,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齊全并符合規定,按規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的項目,通過驗收。

項目管理機構對通過驗收的項目,開展2年成果跟蹤,項目負責人須在項目跟蹤時限內,于項目通過驗收后次年起的12月15日前,提交成果去向、上年度績效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共計提交2次),不按要求報送的,取消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3年申報資格。

(二)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通過驗收:

1. 主要考核指標沒有完成;

2. 完成約定的主要考核指標,但其他考核指標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項目;

3. 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

4. 擅自修改研究開發任務及考核指標;

5. 違規使用經費;

6. 項目在驗收過程中存在推諉、弄虛作假等嚴重不當行為的;

7. 不按規定履行項目管理職責;

8. 驗收專家組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補充材料才同意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未在15個工作日內按專家意見補充材料。

第二十二條??驗收專家組應當獨立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并對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的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在驗收過程中,專家組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要保護驗收項目的知識產權,保守項目技術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與項目有關的內容和數據。項目管理機構必須與專家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四條??項目管理機構依據專家組意見或第三方機構評價意見、用戶測評結果,確定項目驗收結論,并將驗收結論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且驗收結論為通過驗收的,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制作并核發項目驗收證書。

第二十五條??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應及時辦理成果登記。在論文發表、專著出版、產品宣傳、技術推廣時,應標注項目類別及任務書編號,如“廣西科技重大專項資助(任務書編號:XXX)”“廣西重點研發計劃資助(任務書編號:XXX)”“廣西自然科學基金資助(任務書編號:XXX)”等,第一和第二標注的發表論文等成果作為項目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二十六條??驗收結論應用。

(一)通過驗收且無不良科研信用記錄的,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二)對弄虛作假通過驗收的項目,追回已撥付的全部項目資金,按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三)不通過驗收的,收回未使用和違規使用的項目資金,由于第二十一條不通過驗收情形中第三項至第七項原因造成的,按照廣西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資金收回:

對于應收回資金的項目,由項目管理機構督促承擔單位在3個月內按規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終止結題組織

第二十八條??終止結題是指對達不到驗收條件的項目終止處理和確認的工作。包括主動申請終止結題和無申請終止結題兩種方式。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主動申請項目終止結題: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現有水平和條件限制,致使項目不能繼續實施或難以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考核指標的;

(二)因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市場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活動成為無必要的;

(三)因項目負責人死亡、重大傷殘、離職、違法犯罪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四)因知識產權不清晰,有嚴重知識產權糾紛或者侵權行為,經調解等方式無法解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五)項目承擔單位發生重大經營困難、兼并重組等變故,不愿(或不能)繼續實施項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財政資助經費的;

(六)其他導致項目不能正常實施的。

第三十條??項目承擔單位申請終止結題,應通過項目管理平臺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終止結題申請書;

(二)項目任務書復印件(蓋章);

(三)項目實施工作總結報告;

(四)項目經費決算表(加蓋財務部門印章)、財政資金支出明細表及主要財務原始憑證復印件,自治區財政經費資助額100萬元及以上項目須同時提供項目財政資助經費專項審計報告;

(五)已取得的相關成果及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由于第二十九條的原因,需要申請項目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在項目管理平臺填寫并提交終止申請,并暫停項目財政科技經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項目終止結題申請;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項目承擔單位,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并提交紙質材料。項目終止結題申請受理后,項目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止結題評估工作。

第三十三條??依據本辦法及廣西科研誠信管理相關規定,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申請終止結題材料評估后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包括項目終止原因、責任判定、有無發現科研信用問題、處理建議等內容。終止評估專家由技術、財務、管理3名專家組成。

第三十四條??項目管理機構對主動申請終止的項目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發布項目終止公告。項目管理機構負責處理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終止項目(即無申請終止結題):

(一)項目立項后,因項目承擔單位原因導致項目任務書(合同書)簽訂或實施進度嚴重滯后,項目超過一年或項目實施周期過半仍沒有使用財政資金的;

(二)任務書到期后3個月內不提交驗收申請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或其他參加單位經核實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導致項目實施無法繼續實施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技術開發、經費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現重大違規違法行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面臨重大風險的;

(五)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申請終止但不辦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或面臨重大風險需要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有第三十五條相關情形的,項目管理機構應及時終止項目,要求承擔單位暫停項目財政科技經費支出,公示無異議后,印發項目終止通知,并負責處理公示期間實名反映的異議和申辯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項目管理機構應告知項目承擔單位按照第三十條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通過項目管理平臺提交項目終止結題資料。對符合要求的終止結題資料,項目管理機構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終止結題評估工作。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評估后出具評估意見,評估意見內容參照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項目管理機構對無申請終止結題的項目公示,具體要求參照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條??在項目終止結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存在下列情況的,按不配合處理:

(一)接到終止結題通知后,未在20個工作日內在項目管理平臺提交項目終止結題材料;

(二)接到項目管理機構形式審查補正通知后,未在20個工作日完成補正;

(三)評審專家要求項目承擔單位補充材料才同意終止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未在15個工作日內按專家意見完成補充材料。

第四十一條??終止結題項目處理措施包括:

(一)終止結題項目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收回結余和違規使用的經費;

(二)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規范合理,且無明顯人為過錯的,不記入不良科研信用檔案;

(三)項目承擔單位、參加單位和課題組成員存在弄虛作假、故意拖延、違規使用經費等情況的,以及在終止結題過程中不配合的,按廣西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項目終止結題中參加單位免責情形:

(一)已按照任務書約定完成自己承擔的目標任務,且財政資金使用合規合理的;

(二)因項目承擔單位過錯,導致其無法參與項目實施,且主動退回財政資金的;

(三)在終止結題前,及時向項目管理機構反映項目實施出現的有關問題,積極配合終止結題工作,且自身沒有明顯過錯和違規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合規合理原因的。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為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提供配套經費的項目,不單獨驗收,其驗收結論參照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的驗收結論。

第四十四條 對廣西科技重大專項(創新驅動發展專項)子課題,項目牽頭單位參與其中的子課題由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驗收,參加單位承擔的子課題由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驗收。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廣西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辦法(試行)》(桂科計字〔2016〕4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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