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1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推進自治區科技創新開放合作機制建設,根據《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以下簡稱“合作基地”)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認定,在開展國內國際科技合作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具有進一步發展潛力和引導示范作用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科技服務機構、科技園區、產業基地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第三條?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提高我區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對經濟社會發展、對外開放和科技進步的促進作用。合作基地是我區對接全國全球科技資源的骨干和中堅力量,對全區科技創新合作的發展具有重要引領和示范作用。
第四條? 合作基地的管理采取“統一規劃、分層指導、共同管理”的機制。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統籌全區合作基地規劃建設,并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組織開展合作基地的申報、認定和管理等具體工作。設區市科技局或區直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或本行業領域合作基地的推薦,并為基地發展提供支持和指導。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基礎條件:
(一)合作基地的申請單位應為依法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機構;
(二)與區外(含境外、國外)的知名科研院所、高校、企業或其它合法機構已建立穩定的機制性合作關系,并通過科技創新合作取得顯著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有明確的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發展規劃和布局,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配備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對本領域或本地區開展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具有良好的引導和示范作用。
(四)申請單位經營規范,社會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
第六條? 企業申請認定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引進區外(含境外、國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共建海外創新載體及在海外設立或收購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二)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三)在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面具有顯著成效,開發出具有明顯市場競爭優勢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或新產品;
(四)已與區外(含境外、國外)機構共同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按期結題,且在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過程中無違法違規情況;
(五)擁有國家或自治區級創新平臺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
第七條? 科研院所、高校和新型研發機構申請認定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前沿技術或基礎研究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實力,擁有國家或自治區級創新平臺;
(二)已與區外(含境外、國外)機構共同承擔國家或自治區級科技計劃項目,按期結題,且在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過程中無違法違規情況;
(三)與區外(含境外、國外)機構的合作研發成果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并在我區或境外實現轉化或產業化;
(四)在引進區外(含境外、國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共建海外創新載體或在海外設立研發機構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第八條? 科技服務機構申請認定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以推動國內國際產學研合作和促進我區重點產業高質量發展為目標,具有穩定的國內國際科技合作渠道、完備的服務支撐條件及開展技術轉移服務的能力和經驗;
(二)有能力提供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的尋訪、引入、推薦、測評、走出去等中介服務,具有明確的目標服務群體以及特色鮮明的發展模式,在服務各類機構開展技術引進和輸出、區外(含境外、國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引進、海外研發機構落地廣西等方面具有顯著業績;
(三)已促成廣西創新主體與區外(含境外、國外)的技術交易項目數量不少于20項、技術交易總額不低于1000萬元、動態服務企業總數不低于100家或促成企業新增總產值不低于1億元。
第九條? 科技園區、產業基地或科技企業孵化器申請認定合作基地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孵化、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智力引進等多種功能和條件,是領域或者地區研發力量聚集的重要平臺;
(二)以園區或產業基地為依托的,入駐的高新技術企業達10家以上,自治區級及以上創新平臺達2個以上,區外(含境外、國外)研發機構或者研發團隊2個以上,擁有發明專利10件以上。以科技企業孵化器為依托的,在吸引區外(含境外、國外)科技型中小企業或知名企業研發機構入駐,或幫助在孵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區外(含境外、國外)先進技術,引進區外(含境外、國外)高層次人才及創新團隊,提升國內國際競爭力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成功孵化科技項目10個以上,科技園區內5個以上企業有與區外(含境外、國外)開展科技合作。
第三章? 認定程序和申請材料
第十條? 認定程序:
(一)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申報通知,明確申請單位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申報時限等相關要求,確定委托承辦申報評審工作的專業機構;
(二)申請單位按照通知要求,通過廣西數字政務一體化平臺提交申請材料;?
(三)專業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一次性提出補正意見,限期補正;
(四)專業機構在30個工作日內,商請申請單位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或區直歸口管理部門,按限定名額從中擇優推薦;組織專家結合實地考察對獲得推薦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綜合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認定建議報自治區科技廳;
(五)自治區科技廳在30個工作日內,結合申報材料、專家考察意見、專業機構認定建議和實際布局情況等,確定合作基地候選名單,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認定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認定合作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申報書;
(二)與區外(含境外、國外)主要合作機構簽署的合作協議或合同,以及區外(含境外、國外)主要合作機構簡介和資質證明;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保障科技創新合作工作經費的承諾書;
(四)申請單位對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規劃、專門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已獲認定的合作基地有效期截止前再次申請認定的,還需提交獲認定以來開展科技創新合作情況的總結,詳細說明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第四章? 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國家和自治區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的部署,按照本單位工作規劃和計劃,積極拓展合作渠道和內容,開展務實高效的合作并取得實效;
(二)積極主動參與自治區科技廳組織的科技展會、項目對接、路演等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活動;
(三)主動探索科技創新合作新模式新機制;
(四)每年按時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總結等相關材料。在開展科技創新合作過程中,如取得重大進展或出現重大問題,需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專業機構。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條? 獲認定的合作基地,由自治區科技廳授予“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
第十四條? 獲認定的合作基地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時,在符合項目評審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條件項目中可獲優先支持。
第十五條? 申報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以及援外、受援項目時,在符合項目申報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條件項目中可獲優先推薦。
第十六條? 獲認定的合作基地申報創建國家或自治區級科技創新平臺,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在同等條件中可獲優先支持。
第十七條? 合作基地通過科技創新合作在國(境)外申請取得的自主知識產權,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和條件的,自治區科技廳優先給予相關補助。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八條? 合作基地的管理采取年度報告制。各基地必須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內容主要包括本年度工作進展、帶動經濟效益及統計數據、合作成果、經驗總結、存在問題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等。經設區市科技局或區直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送至第三方機構,第三方機構審核匯總后報自治區科技廳。
第十九條? 合作基地有效期為五年。到期時如未重新申請認定并獲認定,合作基地稱號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合作基地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有效期截止前撤銷其“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合作基地”資格:
(一)連續兩年未履行合作基地工作任務的;
(二)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對合作基地聲譽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三)在國內國際科技創新合作過程中發生弄虛作假等違背科研誠信的行為的;
(四)合作基地載體單位因故撤銷、停業,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撤銷其合作基地資格的;
(五)其它需撤銷的情況。
被提前撤銷合作基地稱號的載體單位,將由自治區科技廳面向社會通報,且不再享受合作基地的各項支持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