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對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和科技項目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5〕57號)等有關規定,自治區科技廳組織修訂了《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十三五”以來,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始推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管理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并在2017年研究制定了《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實施近5年來,對規范專業機構的日常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項目管理不斷改革,對專業機構的管理要求也需同步跟上,尤其是審計提出專業機構需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遴選。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需要修訂《規定》。
二、主要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8號)
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和科技項目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5〕57號)
三、修訂要點
新修訂的《規定》包含總則、項目管理機構的職責、項目管理機構的遴選、項目管理機構的委托管理、項目管理機構的運行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保密管理、項目管理機構的檔案管理、項目管理機構的監督和評估、附則九部分,共九章53條。專業機構不再區分項目管理機構和項目驗收機構,而是統稱為項目管理機構。
(一)在適用范圍方面,由原來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或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修改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二)在遴選機構方面,由原來的廳際聯席會議負責審議專業機構的遴選和擇優確定事項修改為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項目管理機構的政府采購和確定事項。
(三)在機構職責方面,新增了“項目管理機構完善項目驗收成果轉化信息匯交備案等后續管理工作,接受委托追繳應退回的項目經費”和“及時將逾期不申請結題驗收和達不到驗收條件的項目,實行無申請終止處理。”的內容。
(四)在委托管理方面,新增了“自治區科技廳與項目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合同,明確相關職責、權利和義務。”和“項目管理機構如出現合同終止情形,由自治區科技廳審議后可單方終止委托管理合同,取消其項目管理資格。”的內容。
(五)在抽取專家方面,新增了“對參與項目評估、評審、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咨詢評審專家,嚴格遵循回避原則。評審工作結束后,原則上一個月內發放專家勞務費。”的內容。
(六)在管理機構嚴禁行為方面,新增了“項目管理機構嚴禁違反委托管理合同開展和參與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有償申報、咨詢、驗收等社會服務業務。”的內容。
(七)在保密管理方面,新增了“嚴禁泄露評審專家信息”的內容。
(八)在檔案管理方面,新增了“委托管理業務終止后,按照保密措施做好檔案移交工作。”的內容。
(九)在監督和評估方面,加強了對項目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力度。如在日常檢查中,項目管理機構定期或按重要節點向自治區科技廳報送相關材料,自治區科技廳視情況與項目管理機構研究項目管理過程中問題,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評審、過程管理和驗收工作進行抽查。同時,新增了“在項目評審、管理、驗收工作中,對未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項目管理機構,按合同約定進行不限于扣發管理費等方式的懲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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