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361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6日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廣西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科規字〔2024〕3號 | 發布日期:2024年02月09日 |
各市科技局,自治區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科技專家庫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廣西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建設與管理,更好發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新戰略咨詢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科技計劃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是廣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匯集區內外科技、戰略、產業和經濟等領域高層次人才,服務于我區科技領域各類評審、論證、咨詢、評估、評價和認定(以下統稱“評審”)等科研創新活動,為我區科技創新戰略決策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現代化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按照統一建設、分類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安全可靠的原則,建立專家庫,完善專家遴選機制,優化專家管理與服務模式。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是專家庫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
(二)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
(三)負責組織專家入出庫、專家抽取使用和監督評價等管理工作;
(四)研究制定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及監督發放情況;
(五)向國家科技專家庫推薦專家,或兄弟省份科技專家庫共享專家資源;
(六)組織專家參加相關業務培訓等交流活動。
第五條? 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的專家庫運維機構承擔專家庫建設維護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專家庫系統建設與維護,保障系統及數據安全;
(二)開展專家出入庫管理、專家信息維護、專家標簽、專家培訓等工作;
(三)做好專家抽取服務,及時收集整理專家評審活動過程的信息信用等情況,開展專家使用評價等工作。
(四)受理專家庫相關投訴,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處理反饋。
第六條? 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等為專家庫的使用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使用專家;
(二)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包括告知評審的基本要求、評審要點、評審規則和科研誠信要求等內容;
(三)協助制定專家勞務報酬標準,及時足額發放專家勞務報酬;
(四)對專家履職情況及時進行監督與評價。
第七條? 推薦單位為專家的工作單位或主管單位,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所推薦專家的信息審核和重大事項及時告知;
(二)組織所推薦專家登錄信息系統對本人信息進行定期核對、更新。
第三章? 專家入庫與聘任
第八條? ?入庫專家分為技術專家、管理專家、戰略咨詢專家、財務專家等四種類別。專家入庫時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專業條件。
(一)基本條件
1.政治立場堅定,熱愛科技事業,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科學家精神和職業操守,無不良科研信用和社會信用記錄;
2.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獨立、客觀、公正、誠實、廉潔履行工作職責;
3.熟悉相關科技活動的特點、規律、現狀、需求、趨勢、動態,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規則,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能夠勝任相關科技評審工作;
4.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
(二)專業條件
1.技術專家。從事科技研發等方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包括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國家或省部級人才項目入選者。科研業績突出的優秀青年學者,國家或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負責人、首席技術人員或骨干成員,科技領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上市公司等單位的首席技術人員或技術研發總負責人,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條件。
2.管理專家。具有豐富科技管理、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自治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等創新平臺,科技領軍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上市公司、自治區級以上科技類社團或行業協會學會的高級管理人員;高校、科研院所和國家級高新區、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事業單位熟悉科技創新工作且擔任六級職員以上職務人員;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普傳播與創作等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3.戰略咨詢專家。公共決策咨詢和政策研究領域具有豐碩成果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包括熟悉國家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政策的政府咨詢委員會成員;國家有關部委、全國高端智庫、高校的著名專家學者;在科技創新政策研究、戰略規劃制訂、項目管理等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智庫或咨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財務專家。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具有會計、審計專業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從事相關行業工作10年以上;自治區直屬高校、科研院所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設區市級及以上醫院等財務部門負責人;在銀行、證券、保險、股權、信托、融資擔保、資產管理、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九條??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定向邀請、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公開征集。自治區科技廳常年公開征集專家入庫,符合條件的專家可由本人登錄專家庫信息系統在線申請,由其組織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遞交信息審核后推薦上報。無從業單位及單位推薦的,在自愿申請的前提下,由自治區科技廳進行審核。公開征集的專家經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納入專家庫。
(二)定向邀請
1.對符合入庫條件的高層次、緊缺領域專家,由自治區科技廳主動邀請入庫。
2.根據科技評審等工作對專家的實際需求,可緊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入庫,經自治區科技廳審核后辦理入庫手續。
(三)交換共享。與國家層面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科技專家資源共享機制,由自治區科技廳邀請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擴充和豐富專家資源。
第十條? 支持境外專家入庫,采取專業機構邀請、專家自愿申報、業內專家聯名推薦等形式增加境外專家數量。境外專家原則上應當在本領域知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或企業任職,或在相關科技組織擔任高級職務,在學術界較為活躍。?
第十一條? 專家填寫個人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全面,并對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填報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十二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影響或干擾;
(二)根據有關規定獲取相應的勞務報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專家庫;
(四)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五)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專業領域的評審等活動;
(六)抵制和檢舉評審等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入庫專家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登錄專家庫并按要求及時更新信息;
(二)接受評審邀請后,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
(三)主動申請回避有利害關系的評審等活動;
(四)接受評審邀請的,應在評審前簽署評審誠信承諾書,嚴格按照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提出評審意見并承擔個人責任;
(五)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規定,嚴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評審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嚴禁泄露評審等活動的內容、過程、意見、結果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評審等活動對象的知識產權;
(六)本人專業能力不能勝任時,主動提出退出評審等活動;
(七)遵守評審等科技活動要求的其他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 專家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不得有以下違規行為: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家資格;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或不拒絕“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評審及監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的評審及監督檢查意見;
(七)泄露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抄襲、剽竊評審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違規行為。
第四章? 專家庫運行與維護
第十五條? 專家庫運維機構應按照技術先進、功能齊全、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強專家庫系統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維護,強化數據安全性、代碼安全性、訪問安全性管理,開展常態化巡檢巡查,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第十六條? 專家庫運維機構每年應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統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錄網上系統,更新完善專家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情況,專家庫運維機構應對新入庫和更新的專家信息進行及時審核校驗。
第十七條? 入庫專家可隨時登錄專家庫系統,在線申請更新本人單位、職務、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并對個人信息進行核實確認。相關變更信息經專家庫運維機構審核確認后予以更新。
第十八條?入庫專家連續兩年未對個人信息進行更新確認,專家賬戶將被系統凍結,待專家重新登錄確認或更新本人信息并通過審核后,方可解除凍結狀態。?
第十九條?專家庫運維機構應充分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做好專家信息的動態管理、審核、標簽設定等工作,實現對專家抽取、專家評審、專家回避、專家評價、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導出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條? 專家庫運維機構應建立入庫專家分類標識體系,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專業水平、評審類型、地域分布、推薦來源、共享類別等進行精確描述,支撐精準智能匹配抽取專家。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采用實名制分級權限管理,由自治區科技廳對使用人員分級設置使用權限,建立完善授權使用機制。經自治區科技廳授權或同意,有關單位可申請使用專家庫。
第五章? 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二十二條? 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開展的科技項目、創新平臺、科技人才等競爭性評審活動所需的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庫中抽取產生。特殊情況下,按程序報批后可邀請非在庫專家作為特邀專家參與評審。
第二十三條? 從專家庫中抽取項目評審專家,一般應遵循隨機原則。
(一)專家使用單位明確提出專家選擇條件、專家組結構、回避要求及抽取方式,在線提交后,由系統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專家庫通過語義分析、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大數據技術和人工智能方法,開展專家活躍度評價、影響力評價和小同行標識匹配,支撐服務專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家抽取應遵循回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統予以自動回避,系統不能識別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一)與被評審對象或其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獎勵(人才團隊)申報人及參與申報人員,平臺基地建設負責人及團隊成員;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了同期同類別同指南方向的科技項目,所評審項目與本人申請的項目之間存在競爭關系;
(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項目、申報獎勵、發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四)參加本次評審活動前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現任該單位的咨詢顧問;
(五)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或所在單位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隸屬關系;
(六)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七)被評審項目評審前聲明提出的回避事項,如存在利益競爭或學術爭議的單位及個人;
(八)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抽取專家應遵循以下流程,全過程接受監督:
(一)隨機抽取。通過設定相關條件從專家庫系統中隨機產生專家。
(二)通知專家。專業機構一般通過短信平臺等方式通知候選專家,在設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專家回復,或確認參與的專家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取并發送通知,直至滿足專家數量結構要求。緊急情況下可啟用電話聯系。
第二十六條? 專家使用單位在設定專家抽取條件、數量、范圍時應遵照評審方案,充分考慮專家結構的平衡性、來源的多樣性、專業的相符性,綜合考慮地域、年齡結構等因素。如因項目屬特殊專業領域或冷門專業,或高度符合評審需求的專家較少時,可適當增加相近學科領域專家。
第二十七條?專家使用堅持輪換原則。原則上每年抽取同一專家參與科技評審活動不超過10次。
第六章? 專家評審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條? 專家評審應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遵守科研學術道德,應按照評審組織機構的評審方案要求和有關學術規范開展評審;
(二)服從評審指派安排,認真履行評審職責,自覺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獨立地提出評審意見,對所出具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不得發表傾向性的言論以影響其他評審專家公正獨立評審;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評或代簽字,不得拒絕出具評審意見或拒絕簽字。
第二十九條? 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匿名公開,專家須按以下要求嚴格認真開展評審:
(一)認真反復閱讀評審材料,對照評審要點和標準認真負責地評審,規范撰寫評審意見;
(二)評審意見與綜合評分不得明顯相左;
(三)專家評審意見應明確具體、嚴謹規范,扣分理由應有理有據、清楚明白,改進建議應具有針對性、可行性;
(四)堅持“不唯學歷、不唯資歷、不唯職稱、不唯身份、不唯論文”等原則進行評審,不得以申報人的上述情況作為評審意見依據。
第三十條? 專家存在無法按時完成評審工作、聯網評審困難、身體狀況不允許、不熟悉所評審專業領域等原因,可不參與項目評審。不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應在邀請函中明確的時間內通過系統或郵件、短信、電話等方式及時告知邀請方不參與評審及理由。
第七章? 監督評價
第三十一條? 專家庫運維機構及系統建設運維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做好系統穩定運行、維護保障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不得將源代碼托管在第三方代碼庫或存放第三方網盤,不得將共享接口超范圍用于其他業務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專家庫運維機構及日常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和保密承諾,做好專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將專家庫中的敏感數據未經脫敏處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將涉及專家庫數據的移動存儲設備等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經報批的用戶權限。
第三十三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及使用人員應嚴格按規定范圍和要求使用專家,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要求,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并對使用本人賬號下的操作負責,授權人員須承擔管理責任。不得因非正當理由使用專家庫或留存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不得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
第三十四條? 專家庫系統建設運維人員、日常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庫及專家信息安全,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三十八條有關規定和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私自訪問、復制、下載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二)擅自向公眾和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轉讓、出售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信息;
(四)未經批準用于評審以外的活動;
(五)影響評審等工作客觀、公平、公正開展;
(六)其他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行為;
(七)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五條? 專家庫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暫停其使用專家庫:?
(一)未經授權非法泄露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
(二)不如實填寫記錄使用過程信息;?
(三)未及時記錄報告專家使用存在的問題,導致嚴重后果;?
(四)干預專家客觀、公正、獨立完成工作;?
(五)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
(六)其他對專家庫運行使用造成嚴重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專家科技評審等工作的全過程監督,對存在泄露重要信息、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涉及項目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三十七條? 建立完善評審專家日常評價與年度評價機制,日常評價由專家使用單位在每次評審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年度評價由專家庫運維機構匯總日常評價情況后予以綜合核定,每年開展一次,考核周期為一個自然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八條? 日常評價一般應根據專家在每次評審中表現出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質量規范等履職情況作出,日常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
(一)嚴格遵守科技評審等工作相關規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度按期完成相關科技活動的,評價為優秀等次。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一般等次:
1.無故遲到或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科技評審等工作開展的;
2.未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科技評審規則等進行評價,個人評審意見與評審最終結果存在一定偏離的;
3.存在一定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所述理由較為牽強的。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較差等次:
1.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科技評審等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的;
2.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3.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評審等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等違反相關科技活動工作紀律、違反回避制度和保密規定的。
(四)不具備優秀等次條件,且不屬于一般或較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良好等次。
第三十九條??年度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日常評價均為優秀等次或均為良好以上等次且優秀等次數量占半數以上的,年度評價可核定為優秀等次;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日常評價有一次較差等次的,年度評價可核定為不合格等次;專家在一個考核周期內的其他情形,年度評價結果可核定為合格等次。
第四十條? 年度評價結果作為有關獎懲、專家后續使用的重要參考。
(一)年度評價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專家,將優先選取參與后續各類科技評審活動,并在申報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時予以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二)年度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專家,取消專家資格2年。?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由專家庫運維機構按程序及時將其予以移除出庫,將相關情況及時告知專家本人及所在單位。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等個人原因無法承擔評審任務的;
(三)年齡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的;
(五)一年內3次及以上無充足理由拒絕參與評審的;
(六)連續兩次年度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
(七)因出現科研失信或學術不端問題等違反科研誠信管理有關規定被處理,且在執行期內的。
(八)觸犯法律、法規被追究責任的;
(九)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關于印發〈廣西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桂科計字〔2017〕153號)及《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廣西科技項目評審專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桂科計字〔2021〕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