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4-317428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2日 |
標 題: 自治區科技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科規字〔2024〕9號 | 發布日期:2024年11月13日 |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聚焦廣西高質量發展重大任務,推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集聚力量進行原創性引領性科技攻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條例》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組建創新聯合體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創新聯合體是指按照自愿和市場化原則,由創新資源整合能力強的行業龍頭骨干企業牽頭,整合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共同參與的體系化、任務型的創新合作組織。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建
第四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的組建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創新政府管理方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勝劣汰”的原則,發揮統籌協調引導作用,引導企業圍繞本行業的重大技術創新問題,推動行業重點領域創新聯合體的構建,選擇有一定基礎的領域進行試點先行,逐步推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強化支持舉措,實施動態進入退出機制,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二)堅持企業主導。聚焦重大產業場景,持續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出題人”“閱卷人”“答題人”作用,支持開展以企業為主導多方參與的產學研合作,通過場景整合市場需求驅動和使命驅動,牽引創新鏈產業鏈深度融合,推動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
(三)堅持科技與產業融合。創新聯合體要緊緊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布局產業鏈,重點聚焦經濟社會發展迫切需求和我區傳統特色優勢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進行布局,組建領域按照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要堅持研究方向“唯一性、特色性、引領性”的原則,不斷加強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努力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四)堅持市場導向。立足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參與各方的共同利益,堅持自愿原則,通過平等協商,簽訂有法律效力的創新聯合體組建協議,對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第五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創新聯合體由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技術轉移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等2類及以上的多個單位組成。
(二)牽頭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內控制度健全完善,主要辦公和研發場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內的科技型企業,具備較強的行業影響力,能夠集聚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創新資源,支撐和引領產業發展,年主營業務收入原則上應達到10億元以上。
2. 研發實力雄厚,有專職研發團隊,專職研發人員原則上應達到30人以上,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科學家團隊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建有省部級及以上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
3. 創新型企業特征明顯,有足夠的前沿技術識別能力和較強的輻射帶動作用,能夠發現并抓住產業變革中的創新機會,支撐和引領產業發展。其中,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年均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低于3000萬元或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
4. 能夠發起、組織高水平學術交流、為行業提供技術服務、國際合作、成果轉移轉化等活動,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融合發展,提升全產業鏈專業化協作水平和產業集群整體創新能力。
5. 原則上一個牽頭單位僅限牽頭組建一個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是創新聯合體的責任單位,對創新聯合體的建設、運營和管理負總責。
(三)參與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1. 參與單位應與牽頭企業在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國際合作、品牌建設等方面具備合作基礎,并達成合作意愿。按照在創新聯合體內的功能定位,分為核心層單位、緊密合作單位和一般協作層單位。其中“核心層單位”指具備較強的科研能力,能與牽頭單位在創新聯合體方向上有緊密的技術合作或產業鏈聯系的單位;“緊密合作單位”指與牽頭企業有較強的技術合作或產業鏈聯系,可參與創新聯合體的關鍵技術研發和創新成果轉化,推進研發成果產業化進程的單位;“一般協作層單位”指其他的創新要素和創新主體,可延伸至產業鏈上下游,促進創新資源優化配置。
2. 企業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處于本產業鏈中,具備一定的研發和技術配套能力,能夠與其他團隊成員有效互補。
3. 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在相關學科專業領域內擁有創新能力較強的研究團隊,具備良好的科研實驗條件。
4. 技術研發、成果轉移轉化、檢驗檢測、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服務等相關機構作為創新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應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服務能力,能夠對創新聯合體建設起到助力作用。
5. 原則上一個成員單位至多參與3個創新聯合體的組建。
(四)自治區創新聯合體應設立以下運行制度:
1. 決策議事機構。負責研究審議創新聯合體擬定的重大政策及發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項,決定創新聯合體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等。
2. 技術咨詢機構。由來自成員單位的領軍人才以及從外部特聘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專家組成,具體負責創新聯合體技術發展方向與重點研發項目的咨詢與審核。建立首席科學家制度,由領軍企業的技術負責人或本領域高層次人才擔任,首席科學家在項目研究方向上擁有決定權,在科研經費及人員選聘上有管理權。
3. 常設執行機構。根據創新聯合體發展需要設立相應的專業工作組,應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4. 研發投入及經費管理制度。制定創新聯合體研發投入要求及研發經費管理辦法,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創新聯合體可委托常設機構的依托單位管理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5. 利益保障制度。應明確創新聯合體收益(含知識產權)的范圍,約定創新聯合體收益的歸屬、使用和分配原則,保護創新聯合體成員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財源意識和績效理念,提高創新聯合體項目投入產出效益,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
6. 開放發展制度。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并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創新聯合體要建立成果轉化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創新聯合體外轉化的義務。
第六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認定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牽頭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組織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申報條件的單位組成創新聯合體,填寫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認定申請表、組建協議及有關附件材料,向本單位注冊地所在設區市科技局或者所屬行業自治區主管部門審核推薦,簽署審核意見后報自治區科技廳。
(二)自治區科技廳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根據評審情況和廣西發展需要擇優組建,經公示等程序后認定為“自治區創新聯合體”。
第七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承擔的主要目標任務:
(一)組織重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凝練本產業領域的重大科學問題清單、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清單,組織優勢創新力量協同開展戰略研究、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破解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基礎底層等“卡脖子”難題,搶占前沿技術制高點。建立常態化高效的研發攻關機制,積極承擔自治區科技項目,組織實施創新聯合體內部科研項目,力爭攻克一批重大創新難題,轉移轉化一批科技成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二)共建共享科技創新平臺。協調創新聯合體內各方科技資源,共同建設科技研發、檢驗檢測、咨詢培訓等服務平臺,為成員單位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實現創新資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服務區域創新協同發展。鼓勵推動成員單位對接國際、國內的創新資源,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組織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學術交流等活動,助推區域內產業鏈和創新鏈深度融合,增強區域創新發展能力。
(四)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創新聯合體內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加強互動,推動重大技術創新成果示范應用與產業化。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平臺,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研究成果的二次開發和中試熟化。共同搭建創業孵化平臺和產業化基地,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提升科技成果商業化運用效率。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創造、運用和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探索構建專利池;鼓勵參與相關技術標準的制訂或修訂工作,推動自主專利納入行業、國家或國際標準,形成標準必要專利,有效占領控制產業發展制高點。
(六)積極優化人才培養模式。堅持“帶土移植”“厚土培植”,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引進培養一批科技領軍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加強具有先進理念和創新思維的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注重培養綜合型技術經紀人隊伍,著力促進創新聯合體內科技人員交流互動,為創新聯合體單位提供人才支撐。
(七)推動科學普及與科技創新協同發展。創新聯合體內成員單位應加大科普投入,促進科學普及與科技研發、產品推廣、創新創業、技能培訓等有機結合。在符合安全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及時向公眾普及科學新發現和技術創新成果,引導社會重視和使用科技成果。
第八條? 對自治區黨委、政府重點扶持且廣西產業發展急需的,或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要求且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年均研究開發費用總額超過10000萬元的(以自治區統計局認定數為準)的牽頭單位,可以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向自治區科技廳申請牽頭組建自治區創新聯合體。
組建認定程序采取“論證制”,論證專家從自治區重大項目指南編制專家中遴選產生,以會評答辯形式開展,重點從創新聯合體組建方向的合理性、牽頭單位的基礎和能力、組建的可行性、預期成效等方面進行綜合質詢和判定,形成綜合論證意見。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可享受以下政策支持措施:
(一)科技項目支持
1. 鼓勵支持創新聯合體申報廣西科技計劃項目、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項目。其中,績效評估結果為“優秀”和“良好”的創新聯合體,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2. 鼓勵創新聯合體承擔自治區科技發展戰略研究專項,參與相關產業戰略規劃制定,重大科技計劃指南編制等工作。
3. 鼓勵創新聯合體培育構建自主知識產權體系,參與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或修訂工作。
(二)平臺建設支持
1. 支持創新聯合體內形成穩定合作關系的成員單位組建或參與建設自治區實驗室、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等創新平臺。
2. 對創新聯合體內部產生的創新創業載體,支持認定為自治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三)人才政策支持
1. 對牽頭企業和核心層單位擬引進的科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創新團隊,納入廣西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引進專項予以重點支持,實行“一事一議、一人一策”人才引進綠色通道機制。
2. 牽頭企業科技創新團隊和高層次人才申報廣西人才小高地項目、自治區特聘專家項目、八桂青年拔尖人才培養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支持。
3. 對牽頭企業和核心層單位引進的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可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通過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和發放人才專項津貼等方式,結合實際自主確定其薪酬水平。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引進的人才,其薪酬計入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但不受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或控高線限制。國有企業引進的人才,可按照國家關于國有企業重大科技創新薪酬分配激勵政策有關高層次人才薪酬激勵的規定,給予一定比例的工資總額支持。
4. 對核心層單位(事業單位)圍繞創新聯合體技術攻關方向引進的科技創新人才,單位有空編的,可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聘用,納入編制管理;單位已滿編的,可按有關政策及程序規定采取先進后出的辦法予以過渡,先進后出有特殊困難的,可按程序報批,據實增加編制;可按規定申請使用自治區高層次人才專項編,予以優先保障。
(四)科技服務支持
1. 鼓勵社會資本利用股權投資、項目投資等多種形式參與創新聯合體建設。對運行良好的創新聯合體,其成員單位有融資需求的,自治區科技廳擇優向金融機構推薦。
2. 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創新聯合體運營發展需求,在創新聯合體內,試點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人才活力激發、體制機制創新,著力破解產學研融合中遇到的各種障礙。
第四章? 管理評估
第十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研究制定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自治區創新聯合體申報認定、監督管理與績效評估等工作,協調解決建設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會同設區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創新聯合體的管理和考核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設區市科技局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本領域創新聯合體的培育工作,負責對創新聯合體申報單位進行審核推薦,并采取政策措施支持本地創新聯合體建設運行。協助自治區科技廳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要建立年報制度,應當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推薦單位和自治區科技廳報送本年度的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包括內部制度建設情況,核心技術攻關、創新平臺設置實施情況,承擔市場化成果轉化或企業孵化情況,新技術、新產品應用推廣情況等,并提出當前存在的問題和需要政府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推薦單位和自治區科技廳根據實際情況,按職能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有關事項,對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建設發展效果不好的加強督促指導。要建立重大事項隨時報告制度。對創新聯合體發生變化的重大事項,應在事后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告,經自治區科技廳同意后,維持認定資格不變。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創新聯合體牽頭單位或承擔攻關任務主要成員單位的,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對于有新的關鍵技術攻關需求,且能落實項目任務來源的創新聯合體,按需調整成員單位,簽署補充協議后繼續運行。
第十三條? 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內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認定,存在違規情況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一)發生重大變更后不具備創新聯合體基本條件的(包括不按要求報告重大變更或重大變更審核不通過);
(二)不按期參加(含中途退出)評估或評估等次為“撤銷”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經核實影響評價結果的;
(四)在科研誠信系統中有失信行為記錄且仍在懲戒期內的;
(五)機構法人資格被依法終止的;
(六)不按要求配合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計調查的;
(七)造成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予以撤銷情形的。
第十四條? 經認定的自治區創新聯合體每3年開展一次綜合評估考核(以下簡稱評估),其中,開放運行滿3年的,必須參與評估。開放運行時間為獲得認定起始時間至評估通知發布之日。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創新聯合體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財政資金預算績效、內部日常管理、成員單位合作情況等方面,重點評估周期內產生的成果,所有成果僅能使用一次。必要時進行實地檢查。
評估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整改”、“撤銷”五個等次。等次為“優秀”的,給予公開通報表揚并在自治區科技計劃項目專項中擇優給予科研項目支持。評估等次為“整改”的,在評估等次公布后認真組織實施整改,限1年的整改期,到期后重新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則保留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資格;驗收不通過,則取消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資格。對評估結果為“撤銷”等次的將直接取消其認定。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視為自動放棄自治區創新聯合體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新聯合體建設管理工作方案(試行)》(桂科政字〔2021〕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