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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261效力狀態: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成文日期:2018年07月27日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發文字號:十三屆第6號發布日期:2018年09月29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2018-09-29 18:32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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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公  告

(十三屆第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8年7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1996年11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9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8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動植物新品種、設計圖紙、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等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企業為主體,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創新源頭作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權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統籌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知識產權、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編制本系統、本行業科技成果轉化規劃和計劃,確定重點項目,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自治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優先安排和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升級、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扶貧開發、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與服務規范,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無償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和技術需求發布等公益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將科技成果信息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臺。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承擔者將科技成果信息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臺。
  第七條 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
  其他類別科技項目具備科技成果轉化條件的,應當及時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引導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組織通過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者技術創新聯盟等產學研合作方式,共同開展研究開發、成果應用與推廣、標準研究與制定等活動,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企業等單位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交易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采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和支持其他企業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境內外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活動,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適用技術。
  支持與東盟國家開展技術轉移活動,完善面向東盟國家的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和信息對接平臺,促進相互間的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參與軍民融合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積極搭建軍轉民產學研平臺、軍民融合技術轉移平臺、軍民融合公共服務平臺等,促進軍民技術成果雙向轉移、轉化。
  第十五條 自治區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載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載體,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綜合運用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扶持。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符合技術交易規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網絡平臺,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
  (一)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
  (二)科技成果供需對接;
  (三)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
  (四)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
  (五)投融資咨詢;?
  (六)科技創業孵化;
  (七)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
  (八)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程序、權利義務、分配方式、激勵措施、組織保障以及異議處理等事項,并予以公開。
  第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技術交易市場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以及異議程序,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標明。
  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采取公開詢價的方式合理確定掛牌交易、拍賣的基準價格。
  第二十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上繳國庫,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不納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除單位負責人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二十二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三條 執行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另有協議約定外,其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屬于項目完成單位。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單位與科技人員以協議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有關權益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國有企業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保障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權,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應當配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擬轉讓或者放棄科技成果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和承接。
  第二十五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規定獎勵支付期限,也未與相關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獎勵;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在股權登記或者變更前完成股權獎勵。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的,按照前一款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第二十七條 擔任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獎勵。
  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應當實行公開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也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第二十九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議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并享有協議規定的權益。單位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未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簽訂實施協議且在專利授權后或者科技成果登記后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提出與本單位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實施轉化,自提出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之日起超過三個月,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協議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得收益歸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主體和投入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優先安排和兌現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項目,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優惠政策,培養和引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人才,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引進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在廣西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國內外人才以及其創新創業團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用地等支持。
  第三十四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按照規定保留人事關系。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創業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從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中選派科技特派員到企業和農村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科技特派員的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以及取得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業的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向企業和農村派駐科技特派員,通過許可、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進入企業和農村,或者結合企業和農村需求轉化科技成果。
  第三十六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科技、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工作績效、人員評價以及申報科技成果獎勵和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等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第三十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貢獻突出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評定、聘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四十一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管理服務人員。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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