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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解讀

發布日期: 2018-09-29 18:29
  一、修訂的背景
  科技成果轉化是推動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重要途徑,是促進科學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變的關鍵環節,是加快創新型廣西建設的必然選擇。《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6年11月30日起施行,2010年9月29日進行了修正,對規范廣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和科技水平的較快發展,原《條例》中部分內容和條款已不符合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要求,也與我區目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實際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是原《條例》中部分內容不符合國家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要求。2015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提高了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最低獎勵比例,對現金和股權獎勵最低比例從20%提高至50%。同時,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條例部分內容和條款進行相應修改。
  二是原《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制度性問題亟須解決。實踐中科技成果轉化暴露出一些亟須解決的制度性問題,如尚未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收益分配制度,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制度不完善,以及激勵政策落實不到位,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發揮不明顯,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亟須加強,市場化、專業化服務機構尚待培育等,這些問題導致原《條例》已不能適應我區科技成果轉化的現實需求。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因此,對原《條例》進行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訂的總體思路與體例
  (一)總體思路。
  一是要充分反映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要求。自治區黨委、政府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讓創新成為引領廣西發展的第一動力。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重要途徑,是提高科技創新能力與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推動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修訂工作要在堅持現行《條例》宗旨的基礎上,著重體現新時期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要求,完善和豐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措施,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科技支撐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
  二是要準確把握科學技術發展規律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涉及領域廣泛、環節較多、關系復雜的系列化活動,既要遵循科學技術發展規律,又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修訂要注意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建立有利于調動各方面積極性的成果轉化利益機制;政府主要通過制定政策、加強公共服務等,為科技成果轉化營造良好環境。
  三是要認真總結科技成果轉化的實踐經驗。充分學習借鑒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先進省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經驗做法,并認真總結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其配套政策的實施經驗,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補充到法律中,切實解決各方面廣泛關注、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性制度問題,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
  (二)修訂原則。
  一是堅持貫徹銜接。全面貫徹黨和國家在科技創新、促進成果轉化方面的新方針、新政策、新指示,強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
  二是堅持需求導向。以破解我區科技成果轉化難題的現實需求為立法重點,確保新修訂《條例》對促進我區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針對性與連續性。
  三是堅持地方特色。在立法中將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經驗措施與制度創新納入到新修訂的《條例》,使其進一步規范化,著力突出新修訂《條例》的廣西特色。
  四是堅持放管結合。明確好授權與明責的關系,充分考慮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國有企業等單位、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發團隊、受讓方等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權益。
  (三)主要特色。
  此次修訂的《條例》從法律層面上緊扣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不力、不順、不暢的各個環節,遵循科技創新規律和市場規律,既保證了與上位法的銜接,又有效融入了廣西的特色元素;既廣泛借鑒了先進省份有益做法,又切實符合廣西的發展實際;既重點突出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主體地位,又注重調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性。
  《條例》力爭打破體制機制障礙,補齊成果轉化中的短板,真正讓體制機制“活”起來、企業主體“動”起來、科技人員“富”起來,獎勵的面“廣”起來,科技成果“轉”起來。
  (四)體例結構。
  本次對條例的修訂,采取的是部分修正的方式。對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完善,同時因地制宜地刪除和補充條款。參照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邏輯結構,將條例內容分設六章,分別為“總則”、“組織實施”、“技術權益”、“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對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堅持的原則、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章組織實施,重點對科技成果轉化引導、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建立、科技項目科技成果轉化義務、發揮企業主體作用、促進對外科技成果轉化、促進軍民科技成果轉化、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載體、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建立免責容錯機制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第三章技術權益,主要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各類人員的獎勵報酬的方式、標準、支付期限進行了規定。
  第四章保障措施,主要是關于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引進與支持、選派科技特派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等方面的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對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按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未按規定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第六章附則,明確條例中出現的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含義,以及條例施行日期。
  從條文總數來看,修訂后的《條例》共43條,比原條文減少了6條。從具體內容上來看,修改后的條例刪除了原條文中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條款,比如刪除了原第十二條關于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制定和刊播廣告的規定,刪除了原第二十四條科技成果轉化專項基金使用的規定等內容;細化和豐富了原條文中較為原則、仍符合廣西實際的條款,如原二十七條關于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的內容,修改為第六條,建立統一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依法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公開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與服務規范,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依法無償向社會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和技術需求發布等公益服務;根據上位法并結合廣西實踐經驗,大幅度補充新的制度措施,如新增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引導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建立免責容錯機制、建立軍民技術成果雙向轉移轉化機制等內容。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新修訂的《條例》邏輯清晰、重點突出、特色鮮明,內容更接地氣、更具可操作性、更符合科研人員的期待、更具有制度效力。主要體現出以下亮點:
  亮點一: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管理權
  2015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對科技創新“三權改革”予以明確,提出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預算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交國庫。我區也在2016年1月1日出臺施行了《關于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暫行規定》。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科技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科技計劃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者另有協議約定外,其使用、處置和收益等權利屬于項目完成單位。第二十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不上繳國庫,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扣除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第二十二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亮點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
  完善以科研人員為主的各類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收益分配制度,調動他們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積極性是解決我區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的關鍵一步。為了讓科技人員“富”起來,獎勵的面“廣”起來,全方面激勵科技及相關人員開展成果轉化活動,新修訂的《條例》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規定。
  一是提高了科技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關于科研人員獎勵和報酬的不低于50%最低標準的規定,并按照《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桂辦發〔2016〕23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益用于科技人員、研發團隊及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的現金和股權獎勵的比例可達70%-99%”的要求,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二)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二是突破了職務科技成果獎勵單位工資總額約束限制。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不受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也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
  三是明確了成果轉化獎勵報酬支付期限。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在管理制度中規定獎勵支付期限,也未與相關人員簽訂協議約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之日起一年內進行獎勵;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在股權登記或者變更前完成股權獎勵。
  四是擴寬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范圍。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了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可按規定獲取獎勵,規定擔任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獎勵。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參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的,應當實行公開公示制度。五是明確了國有企業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分配機制。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采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票期權、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方式激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
  亮點三:引導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尊重技術創新的市場規律,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發揮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讓市場成為資源優化配置的導向。目前,我區企業因受規模、資金、人員等因素影響,存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積極性不高等現象,為了激發企業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的內生動力,讓企業主體“動”起來,修訂后的《條例》做了如下具體規定:
  一是第九條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政策為引導的產學研合作創新機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具有市場應用前景的科技項目可以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二是第十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創新平臺建設,提高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三是第十一條規定鼓勵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其他企業等單位的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合同交易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四是第十三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依法開展境內外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活動,引進、消化和吸收先進適用技術。五是第十五條規定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科技成果產業化載體。
  亮點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是規范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行為,激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重要舉措。修訂后的《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程序、權利義務、分配方式、激勵措施、組織保障及異議處理等事項。同時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制度,掌握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則是落實科技成果自主權的有力保障。修訂后的《條例》第七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規定,向其主管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
  亮點五:完善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機制
  隨著我區國有科技類無形資產大量增加,許多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在科技成果轉讓定價時陷入了“定高了難以實現,定低了易被指責”的兩難境地。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再次強調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讓市場成為優化配置科技創新資源的主要手段。修訂后的《條例》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桂辦發〔2016〕23號)“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團隊或完成人可在最低可成交價格的基礎上,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投資價格”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市場化定價的合法性,明確了市場定價的方式和程序。
  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應當在本單位或者技術交易市場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以及異議程序,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標明。通過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采取公開詢價的方式合理確定掛牌交易、拍賣的基準價格。
  與此同時,為了從法律上保障市場化交易的有序進行,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第二十一條責任豁免內容。
  亮點六:鼓勵創辦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
  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是促進科技成果在企業、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間相互轉移轉化的紐帶,著重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夠有效地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條件。為了讓科技成果“轉”起來,修訂后的《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建設,綜合運用平臺建設、政府購買服務、人才培養等措施,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的扶持。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建設符合技術交易規律的科技成果交易網絡平臺,提供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服務。
  此外,對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服務內容予以明確。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下列服務:科技成果供需信息的搜集、篩選、分析、加工;科技成果供需對接;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科技成果的交易代理;投融資咨詢;科技創業孵化;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訓;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服務。
  亮點七:建立免責容錯機制
  調研過程中,許多科技人員反映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的領導決策對科技成果轉化具有重大影響。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具有不同于固定資產的特點,包括:科技成果的首創性導致價格難以確定、科技成果的有效期和保質期受技術進步和市場變化的影響存在較高風險等。但是按照現行國有資產管理要求,很多科技成果被納入國有資產管理范疇,等同于有形資產管理,這導致一些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存在“不轉化無風險、轉化就有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的不敢處置、怕擔決策風險、成果轉化“馬拉松”的現象,甚至有些單位設置了國有資產有限保價回購、增效擴股不降低國有股比例等限制條件,變相抬高轉化門檻。為了鼓勵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消除“后顧之憂”,建立免責容錯機制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必要措施。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實施轉化的,對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且未牟取私利的,不納入高校、科研院所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除單位負責人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亮點八:優化考核評價機制
  為推進考核評價機制改革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落實國家、自治區相關文件精神,回應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呼聲,讓科技人員“動”起來,修訂后的《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情況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職務聘任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貢獻突出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破格評定、聘任。
  此外,修訂后的《條例》還從三個層面優化考核評價機制。一是從政府層面,第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二是從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層面,第三十六條規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科技、財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評價結果作為對相關單位工作績效、人員評價以及申報科技成果獎勵和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三是從國有企業層面,第三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等內容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體系。
  亮點九:明確科技項目承擔者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義務和權利。
  明確科技項目承擔者和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義務和權利是有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保障。修訂后的《條例》明確了科技項目承擔者的三項義務:一是第六條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將科技成果信息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平臺;二是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應用類科技項目時,應當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并將科技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三是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負有配合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義務。
  同時,明確了科技成果研發團隊和完成人的權利:一是第二十四條規定單位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時,應當保障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權;二是對于擬轉讓或者放棄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研發團隊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受讓和承接的權利;三是特定條件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科技成果的權利,修訂后的《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未與科技成果完成人簽訂實施協議且在專利授權后或者科技成果登記后超過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提出與本單位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實施轉化,自提出簽訂科技成果轉化協議之日起超過三個月,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簽訂協議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該項科技成果,所得收益歸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
  亮點十:支持與東盟國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對外科技成果轉化,引進先進適用技術,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提高。東盟國家間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是廣西的特殊優勢,截止2017年底,我區已成功舉辦了5屆中國—東盟技術轉移與創新合作大會,與東盟國家共建雙邊技術轉移中心達到了8個,中國-東盟技術轉移協作網絡成員達到了2326家,其中三分之一為東盟國家。為了進一步突出廣西的區位優勢,拓展中國-東盟技術轉移協作網絡,讓技術、成果在廣西與東盟國家間“流通”起來,修訂后的《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依法開展境內外技術合作、技術貿易等活動。完善面向東盟的技術轉移協作網絡和信息對接平臺,促進相互間的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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