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263 | 效力狀態: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8年12月24日 |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科學數據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桂政辦發〔2018〕157號 | 發布日期:2019年01月31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廣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學數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17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
第三條?全區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廣西從事科學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科學數據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全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采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廣西科學數據管理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統籌,各有關部門與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分工負責。
第七條?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共同組成廣西科學數據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管委會),管委會是負責全區科學數據組織管理與統籌協調的議事協調機構。
第八條?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稱數據辦)設在自治區科技廳,是開展全區科學數據管理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承擔與科學數據管理相關具體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研究制定廣西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編制廣西科學數據資源目錄,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標準規范;
(二)組織指導和監督相關法人單位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或者授權有關單位做好科學數據定密工作;
(四)統籌規劃和建設廣西科學數據中心、廣西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完成全區各級數據中心數據匯交的互聯互通工作,實現多源異構數據匯交,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組織開展相關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六)管委會交辦的其他科學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全區各級科學數據中心是大力推進科學數據聚集和融通、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是全面推行“云長制”、推動科技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廣西科學數據中心(以下稱自治區數據中心)以及具備條件的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科研院所及高等學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建設的分科學數據中心(以下稱分數據中心),形成層級分明、責權利清晰和服務對象明確的一體化數據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條?自治區數據中心面向全區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及推動優勢特色產業高質量發展需求,由自治區科技廳委托條件好、資源優勢明顯的法人單位建設,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相關學科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建立健全有關技術規程;
(二)負責相關學科領域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編制相關領域科學數據統計分析報告,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三)保障科學數據安全,依法依規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四)加強區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五)數據辦委托開展的其他科學數據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在自治區數據中心基礎上,鼓勵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有關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建設與自治區數據中心可共享匯交的分數據中心。
第十二條?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制度;指導所轄法人單位加強和規范科學數據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第十三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加工整理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審核本單位所生產的科學數據,及時向自治區數據中心匯交、更新數據,保證數據的準確性、時效性和完整性;
(五)編制本單位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并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六)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件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七)負責本單位科學數據整合匯交、分級分類、數據結構化加工(電子表格化和數據庫化)等工作;
(八)負責本單位數據生產者的業務培訓工作,以及履行其他與本單位科學數據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十四條?建立廣西科學數據管理專家委員會,負責開展與科學數據管理相關的技術咨詢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為法人單位提供專業化技術咨詢服務;
(二)為自治區數據中心建設,以及數據采集匯交、存儲利用、開放共享和保密安全等工作提供科學決策參考;
(三)接受委托參與開展科學數據管理相關工作;
(四)協助開展科學數據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五)受數據辦委托開展提供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第三章 采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五條?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開展科學數據采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數據庫或數據集。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和可用性。
第十六條?數據辦負責建立符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的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將全區科學數據向科技云平臺匯交,通過科技云平臺進一步實現與國家和廣西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的數據匯交。鼓勵自治區政府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在自治區數據中心提供的相關平臺上開展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七條?財政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數據中心。全區各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門應建立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的機制;項目、課題驗收后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接收數據的相關數據中心應向匯交單位出具匯交憑證。
第十八條?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國內外學術論文數據匯交的管理制度。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并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匯交。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相關數據中心匯交,支持各類市場主體開展基于科學數據的第三方數據分析挖掘服務。
第二十條?自治區數據中心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設施,制定數據備份方案,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條?法人單位應當加強科學數據人才隊伍建設,設定數據管理人員崗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履行相關職責;為數據管理人員在崗位、培養、薪酬、人員分類評價、職稱評定、考核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數據辦組織編制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廣西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臺,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法人單位要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通過在線下載、離線共享或定制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四條?科學數據的服務方式分為以下三類:
(一)數據瀏覽、查詢、下載和復制服務。對于非公開性數據,通過涉密內網的網站、數據管理系統和手工復制方式提供瀏覽、查詢、下載和復制服務,適用于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用戶;對于公開性數據,用戶可向相關數據中心申請提供在線查詢、瀏覽和下載服務,適用于各類用戶。
(二)數據調用、分析服務。通過涉密內網的數據管理系統,為各類政務管理信息系統提供非公開性數據的直接調用與分析服務。
(三)數據定制服務。應用戶要求進行的數據加工處理、產品定制服務,用戶可向相關數據中心申請提供,適用于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用戶。
第二十五條?法人單位應根據需求組織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六條?全區各級數據中心之間應通過廣西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交換數據,建立數據共享服務機制。建立和完善數據共享技術體系,促進法人單位之間的數據資源共享。廣西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應向社會提供可公開性科學數據的開發應用接口。
第二十七條?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法人單位應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發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八條?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九條?對于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各級數據中心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接受監督。
對于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
第三十條?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相關數據中心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
第三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采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對制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第三十二條?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對于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全區各法人單位和各級數據中心應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管理規定,建立網絡安全保障體系,采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
第三十四條?各級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自治區有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制度。
第三十六條?對于偽造數據、侵犯知識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七條?自治區相關部門、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法人單位可參照國辦發〔2018〕17號文件和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科學數據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和措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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