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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266效力狀態: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成文日期:2020年07月31日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的通知
發文字號:桂政辦發〔2020〕53號發布日期:2020年08月13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20〕53號)

2020-08-13 08:5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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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已經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技術要素市場發展,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實施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是指全區各級人民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完成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研究開發機構和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動植物新品種、設計圖紙、試驗結果、試驗記錄、工藝、流程、配方、樣品和數據等非專利技術和信息。

本辦法所稱職務科技成果是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新服務、新標準,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活動。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股權和分紅獎勵包括股權獎勵和分紅獎勵。股權獎勵是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給為完成、轉化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分紅獎勵是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凈收益或營業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給為完成、轉化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二章 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

第七條??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管理服務人員等。

第八條??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除與原單位另有約定外,其從原單位獲得的股權和分紅獎勵的權利不變;為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逝世,其獲得股權和分紅獎勵的權利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九條??擔任單位領導職務(不含內設機構)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規定獲得股權和分紅獎勵;單位領導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應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并在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述廉報告中予以說明。正職領導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應當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及任職期間獲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在任現職期間不得進行股權交易。

第三章 股權和分紅獎勵標準

第十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給予為完成、轉化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股權和分紅獎勵的方式和數額,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二)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5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

(四)同一職務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上多種方式進行轉化,并按照以上規定分別提取股權和分紅獎勵。

第十一條??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包括對外轉讓科技成果獲得的轉讓費,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獲得的許可費,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獲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自行實施或與他人合作實施獲得的營業利潤等。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不包括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獲得的財政性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科技成果轉化成本包括維護科技成果的費用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稅費、中介服務費等直接費用。

第十三條??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總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60%。主要貢獻人員包括職務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主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鼓勵科技人員到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轉化科技成果。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轉化的職務科技成果開展股權和分紅獎勵時,提取的獎勵比例應當高于本單位的平均獎勵比例。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為國家和自治區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政策縣(市、區)和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基層一線范圍為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

第十五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管理人員、科研人員在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可以在股權獎勵的“技術股”基礎上以現金入股企業,采取“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持有股權,與孵化企業發展捆綁,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章 股權和分紅獎勵程序

第十六條??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的職務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把科技成果評價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前置環節,充分發揮科技成果評價發現價值、揭示風險的作用,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參考依據和決策咨詢。

第十八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通過本單位技術轉移機構或者委托獨立技術轉移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探索引入技術經理人全程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委托獨立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就收益分配、保密等具體合作事項簽訂合同,相關費用應當納入科技成果轉化成本。

第十九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擬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的,應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鼓勵在技術市場等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內容摘要、轉化方式、擬交易價格以及異議程序,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受讓方是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二十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對科技成果轉化實行合同制管理。采用轉讓、許可、合作實施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與受讓方(合作方)簽訂技術轉讓(實施許可)合同。采用自行投資、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應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形式,明確約定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出資比例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簽訂的有關技術合同,應當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并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核定的技術交易額作為計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項目管理,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對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收入、成本進行單獨核算,合理確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由單位自主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應當按照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擬訂獎勵方案,充分聽取科技人員的意見和建議,提交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獎勵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科技成果的名稱、認定依據、轉化方式、轉化收益等。

(二)獎勵對象(包括主要貢獻人員名單)、獎勵額度及分配的確定原則。

(三)實施股權獎勵的,應當明確獎勵股權的來源,向各獎勵對象獎勵股權的數額,獎勵對象獲得股權后的限制性條件等。

(四)實施“技術股+現金股”方式獎勵的,應當明確出售股權的來源,向各獎勵對象出售股權的數額、出售條件、出售價格,獎勵對象獲得股權后的限制性條件等。

(五)其他重要內容。獎勵方案中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獎勵數額、技術合同登記信息等主要內容應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低于15個工作日。公示應當在股權和分紅獎勵發放前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公示信息結果形成書面文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四條??股權和分紅獎勵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發放。分期發放的應當在取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后3年(36個月)內完成。個人取得符合條件的股權獎勵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分紅獎勵可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股權和分紅獎勵支出應當計入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實行績效工資制度的事業單位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不受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控高線限制,不納入總量基數。

第二十六條??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除用于股權和分紅獎勵外,其余部分應當統籌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科技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本單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

第二十七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中報告股權和分紅獎勵情況,并向其主管部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本級財政、科學技術等相關行政部門。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籌推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工作,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實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項。自治區科學技術、財政、教育、國資、稅務、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股權和分紅獎勵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制度,明確獎勵的對象、標準和程序等內容。單位在制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和分紅獎勵制度時,應當充分聽取和吸納科技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且決策和實施程序符合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所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三十一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領域股權和分紅獎勵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對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以橫向課題形式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收入分配和獎酬金提取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除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外的全區各級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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