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的必要性和依據是什么?
2018年我區對《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出臺尤其是《條例》實施以來,我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條例》,積極采取措施,依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取得一定成效。《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高校、科研院所應當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程序、權利義務、分配方式、激勵措施、組織保障以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但《條例》規定的一些內容在部分單位還未真正“落地”,有些單位還沒有按規定建立這類制度,有的雖然有制度,但在執行上仍有困惑和顧慮。《條例》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條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制度作出了突破性規定,但有些單位獎勵比例不達標,工資總額約束問題還沒完全破除。由于成果轉化“凈收入”標準不明確,相關方面理解不一致,影響了科技人員獎勵和報酬的落實。研究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是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激發創新活力的重要舉措。為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員轉移轉化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了《廣西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二、《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實施辦法》共6章34條。
第一章總則。共6條。明確了《實施辦法》的起草依據、適用范圍,并對科技成果、成果轉化等有關概念進行了界定。適用范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條例》確定為包括各級政府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完成登記,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研究開發機構和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二章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共3條。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應為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人員。參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職務發明人合法權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實施的若干意見》(國知發法字〔2012〕122號)保障了獎勵對象離職或去世后的股權和分紅獎勵權利。對單位正職領導獲得股權獎勵做出規定,規定了單位領導股權和分紅獎勵應進行公示。
第三章股權和分紅獎勵標準。共6條。明確了從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中提取不低于70%,獲得的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以及5年內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10%。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內容,規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獲得的財政性補助資金不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成本為維護科技成果的費用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稅費、中介服務費等直接費用。規定主要貢獻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60%,同時規定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轉化的獎勵比例應高于平均獎勵比例。明確了可以在股權獎勵的基礎上采取“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進行獎勵。
第四章股權和分紅獎勵程序。共12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應進行成果登記,鼓勵開展科技成果評價。明確可以委托獨立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開展成果轉化。規定鼓勵采取市場化方式確定科技成果交易價格,協議定價應進行公示。明確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應簽訂合同,技術合同應按規定登記。規定科技成果轉化實施項目管理,實行收入和成本單獨核算。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應制訂獎勵方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審議后實施,并對獎勵方案進行公示。明確股權和分紅獎勵的發放方式和時間,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計入工資總額,但不受總額限制,不納入總額基數。規定了轉化收益剩余部分的使用要求和獎勵情況報告要求。
第五章組織實施。共4條。明確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統籌推進,各部門分工負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制定具體獎勵制度。各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違反相關規定以及損害國家利益的,要按規定進行處理。規定了勤勉盡責條件下的免責情形。
第六章附則。共3條。明確了以橫向課題形式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參照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外的全區各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規定了施行時間和解釋部門。
三、《實施辦法》中關于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的規定有哪些?
《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為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技術轉移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相關管理服務人員等。《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其獲得股權和分紅獎勵的權利不變,逝世后股權和分紅獎勵的權利由繼承人繼承,保障了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的權益。《實施辦法》規定單位領導可以作為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同時規定正職領導也可以獲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但必須經單位主管部門批準,所獲股權在任職期間不得交易,既保障了擔任單位領導的科技人員開展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又考慮了廉政風險的防范。
四、《實施辦法》中關于股權和分紅獎勵標準有哪些具體規定?
《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標準為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提取獎勵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營業利潤中五年內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實施辦法》同時規定可以采取多種方式轉化成果,可以分別按照標準提取股權和分紅進行獎勵,鼓勵以多種形式開展成果轉化。《實施辦法》通過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成本包括維護科技成果的費用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評估費、差旅費、稅費、中介服務費等直接費用,明確了凈收入的計算方法。《實施辦法》還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對象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獎勵總份額不低于獎勵總額的60%,突出了對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力度。《實施辦法》規定到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轉化科技成果的獎勵標準不低于單位的平均獎勵比例,鼓勵科技人員到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轉化科技成果。《實施辦法》還規定可以采用“技術股+現金股”組合形式鼓勵科技人員轉化成果的積極性。
五、《實施辦法》對股權和分紅獎勵程序有什么要求?
《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股權和分紅獎勵一般應包括成果登記、成果評價、簽訂合同、合同登記、收入核算、方案制定、獎勵發放、年度報告等環節。《實施辦法》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應實施合同制管理和項目制管理。科技成果轉化中簽訂的有關合同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協議方式定價的要進行公示。簽訂的技術合同要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以登記核定的技術交易額作為計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的重要依據。《實施辦法》規定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要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收入、成本進行單獨核算,合理確定轉化收益。《實施辦法》規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制定股權和分紅獎勵方案,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按方案實施獎勵。《實施辦法》對獎勵方案內容以及公示內容和時間要求都做了具體規定。《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和分紅獎勵不受本單位當年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確保股權和分紅獎勵能夠切實提高科技人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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