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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000014349/2024-154321效力狀態: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成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標  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失效)
發文字號:桂科政字〔2021〕42號發布日期:2021年05月20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失效)

(桂科政字〔2021〕42號)

2021-05-20 16:10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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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完善廣西科技創新券管理,根據《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桂發〔2016〕2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社會加大研發經費投入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8〕25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廳發〔2020〕29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快創建創新型廣西,進一步盤活優勢科技資源,充分調動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和科研人員的創新積極性,降低企業創新投入成本,聚焦科技創新活動,增強創新氛圍,激發創新活力,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規范科技創新券的組織實施、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指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與科研人員免費發放的權益憑證,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與科研人員向科技創新服務提供機構購買服務。

第三條? 創新券資金從現有財政科技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兌現創新券,其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第四條? 創新券遵循科學管理、誠信申領、公開普惠、專款專用的原則。采取常年受理、總量控制、分批申領、分批發放、定期兌付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章? 組織架構與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財政廳為創新券政策的主管部門。

第六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監督審批與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提出資金經費預算分配方案,遴選并委托創新券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管理創新券,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為創新券實施提供協調保障。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創新券資金預算管理并下達年度資金預算,參與提出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分配方案,會同科技廳開展績效再評價和經費使用監督檢查。

第八條? 管理機構受自治區科技廳委托負責創新券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申領對象和服務提供機構的資格審查,創新券的申請受理、發放和兌現等具體工作。

第九條? 科技創新服務提供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提供機構)是科技創新服務的供應方,負責為創新券持有對象提供科技創新服務,接收并申請兌現創新券,統計創新券業務信息,提交科技創新服務證明材料與創新券科技服務工作總結等。鼓勵區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積極申報成為服務提供機構,開展面向科技型企業的開放共享服務和技術研發合作。

第十條? 服務提供機構原則上應為在廣西區內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創新主體。區內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該項科技創新服務不能滿足該項科研活動的,可以選擇廣西區外登記注冊、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創新主體。

服務提供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科技服務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法人機構;

(二)具備相關專業服務能力,注冊2年以上,專職人員有相關業務經歷;

(三)有明確的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標準,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一條??創新券的申領對象為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團隊與科研人員。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業。

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須在廣西區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積極開展研發活動并有研發經費投入。中小微企業須符合《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的劃分標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通過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入庫的企業;

2.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

3.近5年內獲得1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發明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且目前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或6項(含)以上軟件著作權的企業;

4.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孵化載體內符合國家、自治區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在孵企業;

5.其他開展了創新創業相關科研活動的中小微企業。

(二)創新創業團隊。

創新創業團隊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已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創業孵化載體(以下簡稱創業孵化載體),但尚未注冊為企業法人的創業團隊。

2.具備一定的核心技術能力,但尚未注冊為企業法人的創業團隊。

(三)科研人員。

從事創新創業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

創新創業團隊、科研人員的創業項目須具有產品研發及轉化所需的測試或研發工作(不包括僅有創業文本策劃的項目)。

第三章? 使用要求和范圍

第十二條? 創新券為電子券,實行實名登記備案制,每張券均有唯一的備案編號,每張限額5000元,自發放之日起2年內申領對象未使用的自動作廢。服務提供機構自收到創新券后,1年內未申請兌現的自動作廢。創新券不得買賣、轉讓和重復使用;采取事前申領、事后補助的方式。

第十三條??創新券的使用范圍包括研究開發服務、技術轉移服務、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創業孵化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科技咨詢服務、科技金融服務、科學技術普及服務、綜合科技服務等科技創新服務。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創新券使用范圍:

(一)法定認定、法定檢測、強制檢測、執法檢查、商業驗貨、醫療服務、大批量驗貨、商業性技術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

(二)外觀造型設計、概念設計、商標設計、廣告設計等工業設計類服務;

(三)同一服務內容或項目已獲得自治區本級財政性資金項目支持的;

(四)創新券申領對象與服務提供機構存在隸屬、共建和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的。

第四章? 申領與發放流程

第十五條? 服務事項清單發布。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發布創新券支持的服務事項清單,并適時進行動態化更新。

第十六條??提交申請。申領對象按照管理辦法及服務事項清單的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申領金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每次申領不超過10萬元,可多次申領,申領企業的創新券賬戶余額不能高于10萬元。申請單位的自籌配套資金不能低于申請的科技創新券額度。

創新創業團隊和科研人員每次申領不超過5萬元,可多次申領,創新券賬戶余額不能高于5萬元。申領團隊和科研人員的自籌配套資金不能低于科技創新服務合同總金額的10%。

第十八條? 審核發放。管理機構受理申請,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形成創新券發放建議方案,確定發放對象及金額,經公示無異議,發放創新券,并上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五章? 使用與兌現流程

第十九條? 創新券的使用程序如下:

(一)創新券申領對象使用創新券前,應當與服務提供機構訂立科技創新服務合同(符合技術合同登記認定范疇的需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列明創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實名持有者、備案編號、使用金額等)。對每個科技創新服務合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可使用的創新券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0%;創新創業團隊和科研人員可使用的創新券金額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90%;

(二)申領對象在服務提供機構完成服務后,將創新券支付給服務提供機構,并及時評價服務提供機構提供的科技創新服務;

第二十條? 創新券的兌付采用通用通兌的模式:

(一)通用模式:企業申領、企業兌付。企業先期全額支付服務費用,待服務履行完成后按核定金額兌付給企業。

(二)通兌模式:企業申領、機構兌付。企業支付部分服務費用,剩余部分以創新券方式兌付給服務提供機構。

第二十一條??創新券的兌現程序如下:

(一)申領對象或服務提供機構向創新券管理機構申請兌現創新券時,須提交兌現申請書、科技創新服務合同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組織專家對技術合同完成情況予以評估,評估通過后由管理機構辦理兌付手續。

(三)管理機構常年受理兌現申請。

第二十二條? 創新券兌現獲得的收入視為技術服務收入或科研合同項目收入,列入單位事業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主要用于彌補提供服務項目的成本和服務機構的事業發展。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對創新券工作情況開展評估,指導創新券發放規模、額度及重點支持方向的調整,對管理機構的工作績效開展評價。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適時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對創新券申領兌現材料不實,惡意串通、騙取財政資金的,停止兌付、依法追回創新券及已兌現資金,相關單位和個人納入科研誠信管理,不得再次申領使用創新券。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五條? 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創新券申請、受理、審核、發放和兌現的內部監控機制,向自治區科技廳提交創新券工作報告,及時報告創新券違法違規事件等重大事項。管理機構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發生重大過失或違規行為等造成惡劣影響的,自治區科技廳視情況給予約談,直至取消其創新券管理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服務提供機構對申領對象使用創新券購買的相應服務,須嚴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標準的服務,對擅自降低科技創新服務標準、拒不配合創新券使用者,取消其服務提供機構的資格,將其納入科研誠信管理。服務提供機構相關服務業績作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評估與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 申領對象及服務提供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申領、使用、兌付創新券,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真實合法地使用創新券,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監察、市場等部門的監督和飛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申領對象須在服務提供機構申請兌現創新券時提供必要的支持,對服務提供機構的科技創新服務效果給予客觀真實的反饋評價。對提供不實反饋評價信息的申領對象,經查實后取消其申領創新券的資格,并收回未使用的創新券,將其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第二十九條? 為維護申領對象與服務提供機構的商業機密及合法權益,參與創新券申請、兌現及管理的各單位和人員須對申領對象的注冊資料、科研活動內容等信息嚴格保密。對違反保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構成違法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至2022年12月31日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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