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08日 |
標 題: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監督工作規定 | |
發文字號:桂科監字〔2021〕15號 | 發布日期:2021年07月27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下簡稱科技計劃)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監督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科發政〔2015〕471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深化自治區本級財政科技計劃和科技項目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發〔2015〕57號)、《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推動科技創新促進廣西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廳發〔2020〕29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的監督。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的監督是指按照有關規章制度,對科技計劃、項目、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所開展的檢查、督導、評價和問責,以促進管理的科學規范、公開公正,提高財政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科技計劃相關管理部門管理科技計劃及資源配置的科學性、規范性,科技計劃的實施績效;
(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管理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其在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履職盡責和績效情況;
(三)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制落實情況、項目執行情況及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四)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咨詢評審和監督工作的專家,以及支撐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
(五)科研人員在項目實施和資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誠信和履職盡責情況。
第五條?建立科技特邀監督員制度。自治區科技廳負責選聘科技特邀監督員,對科技計劃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科技特邀監督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監督工作。
第六條?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原則。監督工作既要將有關內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獨立于管理工作開展,確保客觀、公正。
(二)堅持分層分級監督原則。結合科技計劃管理層級,實行分層分級監督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督和績效評估評價,加強責任倒查,突出對關鍵環節的監督。
(三)堅持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原則。在完善有關規章制度的基礎上,強化內部管理、法人負責和科研人員自律,加強公開公示和外部監督,減少對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動的影響。
(四)堅持績效導向原則。加強績效評估評價,強化監督結果運用,完善考核問責機制,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突出有力有效,構建科研信用體系,促進管理優化。
(五)堅持放管結合原則。既要強化監督的剛性要求,又要按照科研活動規律,精簡優化監督流程,充分尊重科研人員主體地位,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充分發揮科研人員自律性,強化科研學風作風建設,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營造求真務實的科研創新環境。
第二章? 監督職責
第七條?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的各個環節都應當明確責任主體。按照誰主責誰接受監督、權責對等、全程監管的原則,各責任主體都要自覺接受監督。
第八條?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財政廳、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及項目承擔單位等各監督主體,對受其管理或委托的責任主體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問責。
本規定所稱的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區直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具有協同管理或項目推薦權的單位。
第九條?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財政廳牽頭負責科技計劃監督工作。
自治區科技廳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計劃監督工作相關制度,加強監督工作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和基礎能力建設;
(二)對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編制、項目評審論證、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和委托等重點環節的規范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三)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隨機抽查和專項檢查;
(四)對項目主管部門協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或指導;
(五)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法人治理結構、內部管理以及項目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進行監督;
(六)組織開展對戰略咨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履職的獨立、客觀、公正性,以及廉潔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規則遵守和執行情況等監督;
(七)對科技計劃項目相關財政法規、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的執行以及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八)對科技計劃項目進行績效評估和評價;
(九)加強監督結果的反饋和運用,牽頭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體系;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自治區財政廳的監督職責包括:
(一)對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管理制度規范、預算編審、任務清單編制等重點環節的規范性、科學性進行監督;
(二)對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及評價適時組織開展再評價;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條?有關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工作,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按照有關科技計劃管理職責,加強對相關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的監督;
(二)負責組織對承擔科技計劃、項目的所屬單位日常管理和監督,配合相關監督主體對所屬單位存在的重點問題和線索進行核查;
(三)加強對所屬單位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日常運行的管理和監督;
(四)參與對相關領域科技計劃、項目的研發質量、成果轉化應用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等績效評估評價;
(五)配合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開展相關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依據委托管理協議負責對科技計劃、項目的日常監督,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開展對相關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監督;
(二)開展對相關項目的績效評估評價;
(三)開展對參與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等咨詢評審專家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主體,主要監督職責包括:
(一)負責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開展科研人員遵規守紀宣傳和培訓,強化科研人員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
第十三條?自治區科技廳牽頭建立部門間會商機制,加強監督制度、年度計劃、結果運用等的統籌協調,重大事項向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報告。
第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有關部門和設區市、縣(市、區)科學技術主管部門以及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各監督主體都應接受審計、紀檢等部門監督。
第三章? 監督要求
第十五條?自治區科技廳應當將監督內容和要求納入有關實施方案或者制定工作規程,明確監督職責。
自治區科技廳在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務下達的,應當按照要求在合同、任務書或者協議中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期限、考核目標和指標、監督考核方式、科研誠信義務、違約情形、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具體事項。
自治區科技廳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咨詢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完善專家評價責任機制,實行專家隨機抽取產生、動態調整管理和選任回避等制度。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應配合科技部門完善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機構管理和運行的各類規章制度,提高專業化監管水平。定期向自治區科技廳報告科技業務服務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經費使用管理等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或者所轄單位的項目管理流程和責任分工作出規范,完善監督機制,并督促相關單位加強內部管理,落實科技計劃項目及財政資金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要強化法人責任,加強內部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保障項目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中加強管理工作記錄,將有關信息錄入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并按照國家檔案技術規范要求整理歸檔和集中管理項目檔案,使科技計劃項目實施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定期向自治區科技廳和項目主管部門報告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使用和組織管理等相關工作情況;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科技廳建立廣西科技專家數據庫,建立健全專家管理制度和工作規范。專家選擇應當從廣西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管理實行輪換、調整機制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條?科研人員和專家要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遵守科技計劃、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四章? 監督方式
第二十四條?各監督主體可以采取日常監督、專項檢查、專項審計、績效評估和評價等方式實施監督。
日常監督是指對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資金管理等情況進行的常規性、持續性監控,包括對有關投訴舉報進行的核查。
專項檢查是指對項目承擔單位落實法人治理結構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相關政策法規和財政資金管理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等情況進行的檢查。
專項審計是指對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合理性,以及財務收支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的審計,一般委托社會審計力量開展。
績效評估和評價是指對科技計劃項目的整體目標定位、組織管理、實施進展、財政資金使用、成果產出、效果和影響等情況進行的評估和評價。
第二十五條?按照“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各責任主體和監督主體都要建立公開公示制度,明確公開公示事項、渠道、時限等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二十六條?科技計劃相關管理部門、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應當將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項目立項和資金安排、驗收結果、績效評價和監督報告以及專家管理和使用等信息,在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或政府官方網站上,及時主動向全社會公開,接受各方監督。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接受內部監督。
第二十八條?公開公示應注重時效性。項目指南發布日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擬立項項目公示及其他事項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監督主體應當對監督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三十條?監督主體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監督機制,受理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分類處理。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權部門處理,或者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直接向有權受理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監督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可形成聯合監督工作組,集中開展監督。
第三十二條?監督主體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工作合力。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應當運用信息化管理技術,提高監督工作時效性和精準度。對于項目承擔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在廣西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經按照規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第五章? 監督程序
第三十四條?監督對象的選擇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用隨機抽取和對風險度高、受理舉報等重點抽取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確定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開展現場監督的比例。
第三十五條?各監督主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統籌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對象、內容、時間、方式、實施主體等,并加強與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協調和銜接。
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加強監督工作與各監督主體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銜接,避免重復開展監督。
第三十六條?現場監督一般應集中時間開展,加強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監督的協同。原則上,對一個項目執行情況現場監督一年內不超過1次,并應當在項目立項滿1年后進行;執行期3年(含3年)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情況現場監督只進行1次;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實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科技計劃項目承擔單位以自我管理為主,一般不開展過程檢查。
對違反項目合同、任務書或者協議約定義務、風險較高、信用等級差的單位及所承擔的科技計劃項目,可加大監督頻次。
第三十七條?各監督主體應當對監督中發現重要問題和線索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實檢查。核查工作可根據需要責成有關責任主體所在法人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開展。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八條?監督主體在實施監督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下達監督結果、整改建議。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以書面形式報告整改情況。
監督結果應當明確主體、對象、內容、時間、程序、結論和重要事項記錄等內容。相關單位和個人對監督結果、整改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和申訴。
第三十九條?監督主體應當協作配合,建立健全監督信息共享、結果互認、情況通報、線索移送等協調機制。
第四十條?監督主體應當根據監督結果、整改情況、績效評估和評價以及誠信分級評價,優化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四十一條?監督主體應當建立寬容失敗的機制,對于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技計劃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且不要求退繳已合法使用完畢的財政資金,不納入嚴重失信記錄,不限制項目承擔人員再次申報科技計劃項目。
第四十二條?各監督主體應按照統一要求,將有關監督結果匯總到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監督工作情況和監督結果等信息。
第四十三條?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監督結果和有關責任主體整改情況,提出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的動態調整意見,優化科技計劃和項目管理,并將監督結果作為自治區本級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管理專業機構根據監督結果和項目承擔單位整改情況,提出項目動態調整意見。
第四十四條?各監督主體應當嚴肅處理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采取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委托合同、追回已撥管理資金、取消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責成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采取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專家,采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咨詢評審和監督資格等處理措施。
建立責任倒查制度,針對出現的問題倒查各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履職盡責和廉潔自律情況,經查實存在問題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將信用等級作為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遴選、項目立項及資金安排、專家遴選、監督支撐機構使用等管理決策重要參考。對實行間接費用管理的項目,間接費用的核定與項目承擔單位信用等級掛鉤。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項目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信用等級與監督頻次掛鉤。對于信用等級好的機構和人員,可減少或在一定時期內免除監督;對于信用等級差的,應作為監督重點,加大監督頻次。
第七章? 條件保障與監督責任
第四十六條?自治區科技廳應積極培育專業化的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嚴明工作規范和紀律,加強統一管理和培訓交流。
各監督主體應加強內部監督機構和人員能力建設,并注重發揮監督支撐機構和專家隊伍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監督主體可以委托科技管理類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科技服務機構開展監督工作。
第四十八條?監督主體應當具備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以及與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按照相關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沖突的,應當回避。
第四十九條?監督工作發生的費用應由監督主體支付,不得轉嫁給被監督方。
監督主體應當保障科技計劃項目監督工作所需經費,并列入本單位預算。
第五十條?自治區科技廳應依托自治區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統一的監督信息平臺,加強監督信息共享。
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托監督信息平臺開展工作,積極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開展智能監督和風險預警,提高監督工作精準化和針對性。
第五十一條?監督主體在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監督主體已依據法律法規和工作要求盡職履責,因技術手段限制不能發現問題、或因非顯而易見的造假行為導致錯誤判斷和處理的、或其他依法依規不應當追究責任的,不予追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各責任主體在相關管理制度規范中,應當依據本規定明確監督內容和要求;各監督主體應當依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監督工作實施細則。
其他科技管理活動的監督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